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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非急救转运社会化服务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60/2024-0014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医疗信息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卫医政〔2024〕284号 发布机构:市卫健委
生成日期:2024-11-06 公开日期:2024-11-1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常州市非急救转运社会化服务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非急救转运社会化服务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常卫医政〔2024〕284号

各辖市(区)卫生健康局、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常州经开区社会保障和卫生健康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非急救转运服务工作是一项民生工程,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非急救转运服务多层次、多样化需求,多部门协同加强我市非急救转运服务管理,规范非急救转运服务行为,特制定本方案。

一、非急救转运服务范围

非急救转运主要为以下对象提供运送服务:在医院获得有效救治后遵医嘱可以出院回家或去护理院、养老院、康复医院等接续性医疗机构进一步恢复、康复的行动不便患者;非院前急救转运范围内的行动不便患者看病就医。上述患者转运有特殊需求(如卧位、担架等),但不需要专业医疗护送,包括市内短途转运和跨行政区域长途转运服务。

二、非急救转运车辆设置条件

(一)基本条件。承担非急救转运的车辆应隶属于承运单位,从事转运经营的承运单位,需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并建立车辆动态监管平台,落实人员动态值守。鼓励交通运输客运企业拓展业务范围,购置符合非急救转运要求的车辆,为非急救患者提供转运服务。

(二)征招方式。为提供方便、可及、安全、规范、经济的非急救转运服务,采用公开征招、自愿报名、论证确认的方式遴选承运单位。符合基本条件的机构向属地交通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提出申请,同时递交相关支撑材料,经论证确认后,办理相应手续并向社会公开,同时与属地急救中心签订协议,由院前急救机构统一调度,并接受行业指导与监管。

(三)车辆要求。从事非急救转运服务的车辆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年检合格,保险齐全。车内至少配备有标准上车担架、固定带、车内扶手,并有足够大的放置空间。车辆主色统一外观标识和喷涂,不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四)人员配置。转运车每车应配备1名驾驶员和1名担架员,要求无刑事处罚记录,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或信用不良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可能危及行车及患者安全的疾病病史。驾驶员应持有3年以上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近三年内无有责的亡人或者伤人交通事故记录;近1年内无闯红灯、超载、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担架员能胜任搬运等体力工作。所有车上工作人员必须为非急救转运承运单位的签约员工,并经过急救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三、规范非急救转运服务运营管理

非急救转运车辆专用于非急救转运服务范围内的转运工作,不得超范围从事其他任务。

(一)从事转运经营的承运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制定非急救转运风险防范的应对手册。

(二)非急救转运车辆工作人员上岗必须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规范服务行为,做好相关材料的登记、统计与保存工作。

(三)非急救转运车辆工作人员需严格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服务意识,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四)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履行服务质量承诺告知义务,建立用户及市民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

(五)非急救转运车辆完成任务后立即返回,不得私自出车。转运车辆应停放在专用车位,保持车上通讯器材、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状况良好。不得拒绝接听或自行中断网络、车载或电话联系。车上设备、附件不得私自拆卸。应当做好车辆日常运营调度及维护,定期检测车辆,确保投放市场的车辆安全完好。

(六)从事转运经营的承运单位应详细记录转运信息,包括姓名、转出医院、转入目的地、转出时间、转入时间、里程收费、联系电话、服务对象或家属签字等内容。

(七)加强驾驶员安全生产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在遇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时,从事转运经营的承运单位需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度,参与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八)非急救转运车辆实行服务收费公示制度,做到收费公开透明、明码标价,开展转运服务前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收费标准、服务价格知情同意书,严禁中途加价、价外加价等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服务平台。建立独立的非急救转运调度平台,将所有非急救转运车辆纳入平台进行统一指挥调度。向全社会公布非院前急救转运服务号码,让群众知晓,使院前急救、非急救转运分开呼叫、分类管理,确保两类服务有序运行。

(二)保障非急救转运安全。各承运单位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积极组织参加非急救转运服务的工作人员参加急救中心开展的急救常识、伤病员搬运常识、突发事件的应对程序等知识、技能培训,使工作人员具备基本的现场规范处置能力;要与医疗机构建立联系协作机制,一旦转运的患者出现病情变化,第一时间得到医疗机构专业指导,并就近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承运单位的业务指导,确保非急救转运的安全。

(三)加强院内外合作。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院进出许可制度。对正规的非急救转运车辆予以通行便利,对未登记、故意不按规定标识、喷涂,以逃避监管的非急救转运异常车辆,不予进入医院。各医疗机构可在院内、相关科室护士站张贴、摆放正规非急救转运服务承运单位的信息卡片,便于患方及时了解、联络;对于患方的服务需求咨询,应及时告知相关信息,并由患方自行与正规承运单位联系。

(四)加强日常管理。各医疗机构应加强日常管理,建立长期性、常态化管理机制,及时清理非急救转运异常车辆发放的名片等宣传材料,及时关注、收集、提供非急救转运异常车辆的有关信息,并通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清理、整治,严禁医疗机构任何工作人员参与非急救转运异常车辆转运业务,如经查实,各医疗机构务必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有关部门要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高度,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非急救转运车辆管理的重要性,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完善政策措施,积极稳步推进,确保目标实现。

(二)加强部门协作。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好非急救救护车辆管理的各项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卫生健康部门主要负责加强医疗机构监管,协调各相关医疗机构支持、配合非急救转运服务平台的宣传推广,协调各医疗机构为正规非急救转运车辆提供必要的停车位和相关配合工作,参与非急救转运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黑救护车”非法诊疗行为;负责和外地牌照救护车户籍地卫健部门的沟通核查;负责对已登记的非急救转运企业牵头做好考核工作,根据考核结果完善优胜劣汰机制,逐步提高非急救转运服务能力;公安部门依法对非急救转运车辆实行注册登记,依法查处非法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非法改装车辆、违法停车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转运车辆道路通行秩序和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参与非急救转运专项整治行动;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行为,及时公布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参与非急救转运专项整治行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非急救转运服务机构收费行为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和查处,同时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非急救转运企业的注册登记信息和信用信息。

(三)强化服务监管。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责任,引导非急救转运承运单位加强全过程自律,公开服务内容、价格等服务信息,开展督导检查,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敲诈勒索、违规收费、违反交通法规和秩序等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规范非急救转运服务行为。对存在严重违规情形的,由查处部门纳入单位和相关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通过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非急救转运承运单位年度考核成绩不合格者,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出现严重违纪违规现象的暂停其服务工作或撤销资格;对于承运单位整体申请撤出的,取消其非急救转运承运资格,并更改车辆外观;对于个别车辆报废或变更用途的,及时更改车辆外观。

(四)注重宣传引导。通过电视、报纸、微信等各类媒体,宣传院前急救医疗服务、非急救转运服务分类管理的政策规定,让广大群众充分了解非急救转运的服务范围、服务单位、服务项目、服务价格、呼叫号码等,引导广大群众选择正规非急救转运车辆承运,消除安全隐患,维护、保障自身生命安全、财产权益,为规范非急救转运服务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常州市公安局

常州市交通局               常州市市场监管局

2024年11月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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