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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在全市部分镇(街道)设立劳动人事争议巡回仲裁庭的试行意见
索 引 号:014109315/2014-0016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稳岗就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社发〔2014〕184号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2014-08-25 公开日期:2014-09-0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在全市部分镇(街道)设立劳动人事争议巡回仲裁庭
关于在全市部分镇(街道)设立劳动人事争议巡回仲裁庭的试行意见
常人社发〔2014〕184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近几年来,我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一直居高不下,部分辖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突显出案多人少、编制有限的矛盾,而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大量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减轻了辖市(区)仲裁委员会的工作量,为就地就近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夯实基层基础,满足劳动者的维权服务需求,提高镇(街道)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效能,根据《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研究,决定在案件数量多、增幅大、具备一定条件的镇(街道)设立巡回仲裁庭,现就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机构、人员设置

    1.拟在具备一定条件的镇(街道)设立辖市(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巡回仲裁庭(名单见附件)。巡回仲裁庭系辖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派出庭,其进行的调解仲裁工作的法定效力等同于仲裁委员会。

    2.辖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抽调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仲裁员和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具有仲裁员资格的兼职仲裁员组成巡回仲裁庭。

    3.仲裁庭的设置应当符合《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规程》的相关规定,面积不得小于60平方米,仲裁场所悬挂仲裁徽章、张贴仲裁庭纪律等,仲裁员办案时应当统一着正装,佩戴仲裁徽章。

    4.巡回仲裁庭兼职仲裁员办案补贴在不高于专职仲裁员补助标准的前提下,由各辖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工作职责

    1.宣传劳动人事法律、法规,指导当地企业规范用工,预防劳动人事争议发生。

    2.对发生在镇(街道)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进行案前调解、立案、组庭、开庭、调解、裁决等仲裁活动。

    3.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案件的信息系统同步录入、案卷归档和统计工作等。

    三、工作模式

    1.办案程序

    (1)巡回仲裁庭案件的审理适用简易程序。

    (2)镇(街道)巡回仲裁庭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进行案前调解,但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

    (3)镇(街道)巡回仲裁庭受理的案件类型及案件分配由辖市(区)仲裁委员会和镇(街道)巡回仲裁庭自行决定。

    (4)镇(街道)巡回仲裁庭在收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后,并在办案信息系统输入立案信息,由辖市(区)仲裁委审批受理并进行组庭,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及组庭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开庭时间和地点由镇(街道)巡回仲裁庭确定,并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6)开庭和裁决等仲裁活动应当严格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庭审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并及时将案件庭审笔录、调解笔录、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的电子文档实时录入(上传)案件管理信息系统。

    (7)镇(街道)巡回仲裁庭在审理仲裁案件的过程中,如遇有疑难问题,应当与辖市(区)仲裁委进行案件研讨,确保案件的稳妥处理。

    (8)镇(街道)巡回仲裁庭对仲裁撤诉、调解、裁决的案件应当报批辖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辖市(区)仲裁委对仲裁调解书、撤诉决定书、仲裁裁决书进行审批。

    (9)所有仲裁文书一律按照省厅统一的规范文书格式制作。案件结案后,由镇(街道)巡回仲裁庭对案卷按照省厅要求进行装订,由辖市(区)仲裁委统一归档。

    2.印章使用和法律效力

    仲裁文书的印章为辖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用章,其法律效力等同于辖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文书效力。

    3.每季度由辖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召开巡回仲裁庭仲裁员工作会议,交流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业务水平。

    加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仲裁案件处理的效能,是深化基层仲裁机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及时有效化解劳动人事纠纷的必然需要,请各单位积极采取行动,确保在2014年10月底前完成挂牌并正常开展工作。

    

    附件:第一批镇(街道)巡回仲裁庭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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