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现代医疗卫生体系的意见》(苏发〔2015〕3号)、《关于印发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价医〔2015〕234号)和《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常价医〔2015〕106号)的要求,为推进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顺利实施,保障全市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经研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基本医疗参保人员在我市实施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医疗机构(详细名单见附件)就医,涉及的急诊诊察费、西医诊察费、中医辨证论治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限额支付:在三类医院限额标准为7.5元/次,在二类医院限额标准为7元/次,已改革的县(区)级公立医院执行二类医院限额标准。高于限额标准部分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其他涉及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住院床位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最高支付标准由30元/日提高到40元/日。
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已改革的县(区)级公立医院就医,执行二级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和分段支付比例。
四、本通知自2015年10月31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实施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医疗机构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常州市物价局
201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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