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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09/2018-0003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建〔2018〕79号 发布机构:市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2018-05-07 公开日期:2018-05-0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完善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工作的具体事项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
常建〔2018〕79号

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市场承发包行为,加强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管理,防范和降低市场风险,完善建设工程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及《江苏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含溧阳、金坛),单项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其承包商、建设单位均需在施工合同备案前办理建设工程履约、支付担保手续。

二、工程担保可以采取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由承包商、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并在合同中明确所选定方式。

三、建设工程履约、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不含专业工程暂估价)的5%-10%,由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相应保函。采用专业担保公司担保的承包商、建设单位必须向专业担保公司缴纳保证金,保证金为担保金额的10%。

四、符合条件的、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可以从事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应在常州市工程交易网(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由承包商、建设单位自主选择。

专业担保公司是指其营业执照载明的担保业务仅限于建设工程担保。

五、采用专业担保公司担保的承包商、建设单位必须按本通知规定的比例将足额保证金交纳到保证金监管账户,专业担保公司依据交纳保证金出具保函。

六、建设工程担保的有效期按下列规定在担保合同中约定:

(一)担保的有效期应不低于被担保事项履行完毕期限,具体内容由担保合同双方约定;

(二)约定的担保期限届满,但被担保事项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双方应补充约定延长担保期限。

七、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办理撤保手续:

(一)业主与承包商合同终止的;

(二)法律或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从事工程担保保证金委托监管业务的银行机构,应在与监管部门签订资金委托监管协议后,方可作为工程担保保证金监管银行。专业担保公司只可在工程担保保证金监管银行开设保证金监管账户。

监管银行依据资金委托监管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

九、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建立信息公布制度,对本区域内建设工程担保业务过程中各行为主体的不良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十、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在工作中要依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协同推进。

十一、本通知精神与其他文件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2018年5月15日起施行。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8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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