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卫计局、委属各医院:
为促进我市临床护理学科能力建设,强化护理人才培养,提高护理内涵质量,根据《常州市“十三五”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及国家、省卫计委有关等级医院评审和专科护士培训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专科护士培养工作现状,特制定《常州市专科护士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9月18日
常州市专科护士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专科护士培训工作,提高护理队伍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科护士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注册护士接受以提高护理专业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的场所。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我市临床专科护理工作发展需要,设置相应的专科护士培训基地。原则上基地设置在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市级及以上临床医学重点专科内(护理专有项目除外)。
第四条 市级专科护士培训基地应坚持为临床服务的方向,与临床医疗协同发展,提高临床护理质量、护理安全和护理教学水平,促进护理学科发展。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申报市级专科护士培训基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所在医院为二级以上医院;
(二)专科护理技术水平突出,服务和辐射能力较强;
(三)基地负责人有一定的护理专业造诣,在本专业学术领域有一定影响力,在专科发展中能起到领头作用,团队人才梯队结构合理;
(四)具有满足本专科业务发展、基地发展所需的设施和设备;
(五)基地原则上设置在市级以上临床重点专科,独立病区,专科病床数≥30张(ICU≥10张),病床使用率≥85%(护理专有项目一般应开设护理专科门诊);
第六条 医院可组织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临床科室,对照《常州市专科护士培训基地评审标准》,自评合格,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常州市专科护士培训基地申报表》;
(二)申报专科护士培训基地自评报告和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截至申报当年,申报科室发生护理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行风问题未满3年者,不得申报市级专科护士培训基地。
第三章 评审与确认
第八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常州市专科护士培训基地评审标准》,根据护理专科发展的实际需要,有计划的开展基地的评审。基地的评审可以委托市护理学会或其它第三方机构进行。原则上,一个专科只设立一个市级护士专科培训基地。
第九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市级专科护士培训基地建议名单,按规定进行公示、确认。
第十条获得省级以上专科护士培训基地,自动确认为本周期内市级专科护士培训基地。
第四章 基地建设与教学
第十一条 各培训基地应成立专门的组织管理机构,由分管院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护理部或科教处)指定专人,负责协调专科护士培训各项工作,保障教学质量和学员生活安排。
第十二条 医院要将专科护士培训基地的建设与医院整体发展规划有机地结合起来。培训基地要有基本的教学设备和合格的教学与示范教室,具有满足专科护士接受培训的专业书籍,有获取专业信息的渠道。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建设所需经费以所在医院自筹为主,确保基地的建设和维护,能为专科护士提供基本的学习、生活条件。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所在科室应当进行自身建设。增加对专科护理、专病护理、专项技术护理的投入,培养优秀的护理师资团队,加强市级以上平台的专业交流,以保持在本专业领域的学术领先地位。
第十五条 每个市专科护士培训基地每期招生计划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0人。报名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临床注册护士,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的临床护理经验(含2年以上专科经历),特别优秀的护士可以减少为4年。
申报省级专科护士原则上必须是经过市级专科护士培训基地培训合格的护士。
第十六条市级专科护士培训基地根据专科特点确定教学形式,原则上采取集中式授课形式。总时长不少于40天,包括理论学习和临床实践两部分,其中理论课程不少于80课时,临床实践不少于1个月。
第十七条各培训基地在周期内,每年必须报送年度教学计划(包括培训时间、课程设置、临床实习计划等),于当年1月31日前上报市护理学会备案。
第十八条 培训基地建立健全基地管理、专科护士结业考核或答辩、资质认定等各项制度,对培训全过程开展指导、考核和质量监督。定期组织毕业学员开展调研和教学反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申报医院不得弄虚作假。凡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相应基地的评审资格;已经确认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评审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评审纪律和廉洁自律的规定。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参与各类专业评审的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按照法律程序处理。
第二十一条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培训种类和规模培训专科护士。对擅自扩大培养规模、不按照培养要求开展培训活动以及组织管理混乱的基地,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无法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基地,撤销其基地资格。
第二十二条培训基地认证周期为4年。基地应在认证周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再评定申请,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基地实施培训工作情况、基地建设条件等,作出评定结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常州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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