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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做好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59/2019-0000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农办发〔2019〕8号 发布机构:市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2019-01-23 公开日期:2019-01-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做好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要求各辖市区农林(业)局,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执行。
关于做好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
常农办发〔2019〕8号

各辖市、区农林(业)局,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降低生猪屠宰以及生猪产品流通环节病毒扩散风险,切实保障生猪产业健康发展,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以下简称《公告》)(见附件1),现将《公告》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苏农函〔2019〕15号)工作要求,就我市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非洲猪瘟检测培训指导和督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全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培训,规范采样、检测和记录。屠宰企业需配备检测设备和专职检测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检测。屠宰企业也可协议委托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许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各地要加强对屠宰企业检测工作的督查,屠宰企业及相关机构要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按规定开展检测工作并确保采集样品、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二、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选择合适的检测方法。检测应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或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比对符合要求的检测方法开展检测,公布允许使用的第一批非洲猪瘟现场快速检测试剂见附件2。屠宰企业产品需要出省销售的,应采用PCR方法。产品在省内销售的,可以使用试纸条检测。鼓励企业按照就近原则委托经授权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检测。

三、按照要求规范屠宰管理并开展采样检测。生猪屠宰企业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并通过常州市畜禽屠宰行业肉品安全监管综合管理平台实施信息化管理,做到按批屠宰可追溯。应按照不同来源生猪(一张产地检疫证为同一来源)分别采样。检测完成后应填写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单(见附件3),检测报告需经驻场官方兽医签字确认,检测结果为阴性且按照检疫规程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具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按照《公告》规定要求进行处置。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

           2.关于公布第一批非洲猪瘟现场快速检测试剂评价结果的通知(疫控诊〔2019〕3号)

           3.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单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代章)

2019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

附件2:关于公布第一批非洲猪瘟现场快速检测试剂评价结果的通知

附件3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单

生猪来源



产地检疫证编号



屠宰数量



采样日期



采样类型

¨血液样品 

¨组织样品(脾脏、淋巴结、肾脏等)

检测方法

¨PCR检测                ¨试纸条检测

检测结果

¨阴性                    ¨阳性

检测员签字



官方兽医签字



备注



报告单一式两份,一份企业留存,一份交官方兽医作为出具屠宰检疫证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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