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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名中医人才队伍建设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60/2017-0003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卫生信息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卫中医〔2017〕300号 发布机构:市卫计委
生成日期:2017-12-11 公开日期:2017-12-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加强我市名中医人才队伍建设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名中医人才队伍建设的通知
常卫中医〔2017〕300号

 

各辖市(区)人才办、卫生计生局,市直各医疗单位:

中医人才是中医药传承发展的核心,名中医是引领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关键。为贯彻落实《中医药法》,进一步加强我市名中医人才队伍建设,现对我市名中医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名中医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

名中医是将中医药学基本理论、前人经验与当今实践相结合,解决临床疑难问题的典范,是代表着当前中医学术和临床发展的较高水平、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宝贵人才。名中医在继承和弘扬祖国传统医学、引领和带动广大中医工作者积极投身于中医药事业发展中起着积极作用,国家和省都对名中医人才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建立了名中医人才队伍建设的各项制度,如国家“国医大师””、省“国医名师”、省“名中医”等,对中医人才队伍建设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名中医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将名中医的培育、发现和挖掘作为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建立完善我市名中医培养长效机制

要在“常州市基层名中医培养工程”、“常州市百名孟河医派传承人培养工程”等人才培养实践的基础上,开展“常州市名中医培养工程”。将市级名中医培养与省名中医、省级国医名师、国家级国医大师接轨,按照更高标准进行名中医人才培养工作。同时,要将名中医人才队伍建设制度化,按照《常州市名中医培养选拔办法(试行)》,争取到2030年培养、选拔30-40名市级名中医,并积极培养5名省级及以上名中医,为我市中医药的发展注入源动力。

三、要为名中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要在资金、项目、学习、科研等方面为名中医提供优先、优厚条件。同时,要积极营造名中医成长环境,对热爱中医事业、有志于投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青年人才,在外出进修、跟师学习等方面给予充分支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四、加大对名中医的宣传力度

各地、各单位要加大对名中医医德、医技的宣传力度,深入挖掘名中医宣传报道素材,并将相关信息向有关媒体集中推送,同时,要充分运用新媒体做好人才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识才、爱才、用才、惜才的良好氛围,引导广大中医药工作者奋发有为,为我市中医药事业贡献力量。

以上意见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地区和单位实际,积极开展中医药人才培养,共同推动我市中医药事业蓬勃发展。

附件:常州市名中医培养选拔办法(试行)

常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2月1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常州市名中医培养选拔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祖国传统医学,加快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大力营造名医辈出的良好氛围,培养造就一批医德高尚、理论扎实、业务过硬、群众公认的中医药人才,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根据我市名中医队伍建设整体要求,在全市开展“常州市名中医” 培养选拔工作。为规范此项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常州市名中医系指在本市医疗机构中从事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下同)临床医疗工作,医德高尚,理论功底深厚,临床医疗技术精湛,群众公认的知名专家。

第三条 常州市名中医培养选拔工作由常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实施,成立常州市名中医培养选拔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由省、市名中医组成,其职责是根据本办法从专业技术方面对候选人的材料进行客观评价。

第四条常州市名中医培养选拔坚持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采取单位推荐、辖市(区)有关部门共同审核、专家评议、民意调查及逐级公示等方式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按照“择优遴选、宁缺勿滥”原则,市名中医选拔工作原则上每五年开展一次,每次选拔市名中医10名。

第二章 选拔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常州市名中医的选拔对象应是在本市医疗机构中依法从事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医疗工作5年以上,未获得市级以上名中医称号的医务人员,符合选拔条件者。

第七条 常州市名中医候选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医德高尚,获得社会广泛赞誉;推荐申报前5年内未发生过医疗事故,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二)热爱中医药事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发展中医药事业做出较大贡献;

(三)中医药理论功底深厚,学术成就突出,学术思想独特,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

(四)具有主任中医师专业资格(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中医药临床工作25年以上;具有副主任中医师专业资格(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不含二级)以上,从事中医临床工作30年以上。目前仍在临床一线工作。

(五)临床经验丰富,医术精湛,疗效显著,门诊或住院业务量名列单位同行前列。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70%,个人中药饮片处方占比50%以上(针灸、推拿除外)。

(六)积极传承中医药优秀文化或民间医术和秘方,无私传授独到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积极培养学术继承人。

第八条 常州市名中医候选人优选条件:

(一)推荐申报前5年内,具有较高门诊量;或长期从事临床工作,并定期指导下级医生查房,培养年轻医生。

(二)在专科(专病)方面有独特的诊疗技术,疗效突出。

(三)以第一作者在科技核心医学期刊上发表有新观点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四)主编有中医药专业书籍;或者出版有重要价值中医药专著(副主编以上)。

(五)主持市级以上中医类科研课题,并获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六)市级以上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并已培养2名以上学术继承人;或获得博士学历人员。

(七)担任省级中医药类专业委员会的委员;或担任市级以上中医药学会副主委以上职务;或市级以上重点专(学)科学术带头人;

(八)传承或自拟秘方、验方、制剂、独到治疗方法或中医药适宜技术,且经过大量临床病例验证有良好效果,或被收入国家级优秀中医临床经验汇编;

(九)省级及以上优秀中医临床研修人才或中医传承工作室专家。

上述九项条件,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人员需具备5项以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人员需具备3项以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市名中医选拔:

(一)违法犯罪或受党纪、政纪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

(三)医德医风较差者;

(四)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

(五)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者。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十条根据本办法及工作安排,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常州市名中医选拔的相关信息。各辖市(区)卫生计生局、市直各医疗单位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选拔工作。

第十一条 常州市名中医候选人,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常州市名中医选拔申报表;

(二)常州市名中医申报者业务综合情况表;

(三)所在单位提供的综合评价材料,包括被推荐人员的政治表现、业务水平、临床医疗工作量及工作业绩、师承教育、论文著作、研究成果、病员评价、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情况,并有确切的数据。

(四)《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注册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荣誉证书等原件、复印件。

(五)临床医疗主要业绩材料,包括临床医疗技术特长、学术论文、著作、科研立项批文、科技成果获奖证书等原件、复印件)。推荐申报前5年无医疗事故的证明。

(六)传承或自拟的中医药秘方、验方、制剂、独特治疗方法或中医药适宜技术等须提供其名称、组成(内容或处方)、功效、适应症、使用方法、应用体会、临床使用的不少于50例的典型病例医案(并提供原始病历复印件)及收录国家级名医验方汇编的原件及复印件等。

(七)针对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或关键问题献计献策材料(包括人大、政协提案、领导批示等意见、建议和被采纳情况的材料复印件)。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常州市名中医培养选拔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情况递交常州市名中医专家评审组综合测评打分,必要时进行现场考核与答辩。同时在媒体上公布,请公众参与投票,将公众投票结果作为选拔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常州市名中医专家评审组考核评议结果,结合公众投票情况,确定常州市名中医建议名单,并公示一周。经公示无异议者,报常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常州市名中医”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常州市名中医评选工作中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公正廉洁,认真执行有关保密制度。


第四章 名中医的培养

第十四条 凡被授予“常州市名中医”称号者,同时成为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所在单位要重视名中医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继承工作,必须为其配备学术经验继承人,并把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列入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第十五条“常州市名中医”必须履行指导学术继承人临床实践、撰写论文和开展科研。除完成指令性重危病人救治、会诊、技术攻关、质量控制与指导、学术讲座、继续教育等任务。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每两年对其履职情况进行一次考核。

第十六条 对被命名为“常州市名中医”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常州市名中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国内国际学习和学术交流资格。所在单位应优先满足常州市名中医的工作需求,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条件的,应优先给予工作生活上的照顾。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经查实,撤消其“常州市名中医”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

(一)违法犯罪或受党纪、政纪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

(三)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者;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开展继承工作及学术讲座等学术活动,影响恶劣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享有“市名中医”荣誉称号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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