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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暨“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市各有关部门目标任务书》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8-0006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发〔2018〕25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18-03-21 公开日期:2018-03-29 废止日期:2020-11-24
内容概述:市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暨“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市各有关部门目标任务书》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暨“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市各有关部门目标任务书》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2018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暨“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市各有关部门目标任务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8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暨“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市各有关部门目标任务书

  根据《常州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常发〔2017〕9号)和《2018年全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暨“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常政发〔2018〕24号),现就市各有关部门2018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暨“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目标任务明确如下:
  一、市发改委
  1. 负责牵头推进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专项行动。组织编制实施全市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专项行动年度计划,将各项目标任务分解至各辖市、区政府及市相关部门。加强督查推进,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省下达我市的各项目标任务要求按时保质完成。
  2. 积极组织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科学划定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
  3. 严格落实《江苏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和《燃煤发电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暂行办法》、《非电行业耗煤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暂行办法》,严控煤炭消费增量,对所有行业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替代或等量替代。
  4. 负责推进热电联产。组织实施热电联产规划,对现有燃煤热电厂进行布局优化调整。对现有热电企业密集地区重点开展整合替代,逐步压减燃煤热电机组数量。严格控制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全市不再审批燃煤发电、供热项目。
  5. 淘汰钢铁行业低端落后产能,根据国家和省下达的目标要求,完成压减粗钢产能年度任务。严禁建设过剩产能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特别是耗煤项目。全面清理钢铁产能过剩违规在建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停止建设。
  6. 会同市城乡建设局、农委等部门积极发展清洁能源,努力提高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推广光伏发电、生物质能应用,扩大天然气利用。配合市环保局等做好燃煤锅炉整治工作。
  7. 健全化工建设项目发改、经信、安监、环保等部门联合会商制度,按职责分工做好化工项目审批、关停并转迁、危化品安全综合整治等工作,推进符合条件的化工企业向化工园区转移。
  8. 推进省级以上开发区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
  9. 配合做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项目组织实施工作,配合做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相关工作。
  10. 会同市水利局统筹规划沿江岸线资源,实施长江岸线及洲岛岸线开发总量控制,合理利用和保护长江岸线资源,确保岸线开发利用率控制在50%以下,清查岸线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或不符合岸线保护区管理要求的已建项目。
  11. 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安监局做好长江沿岸危化品码头和储罐清理工作。
  12. 做好健全市、区、镇三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方面相关工作。
  13. 做好环境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相关工作。
  二、市经信委
  1. 负责牵头推进减少落后化工产能专项行动。组织编制实施全市减少落后化工产能专项行动年度计划,将各项目标任务分解至各辖市、区政府及市相关部门。加强督查推进,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省下达我市的各项目标任务要求按时保质完成,完成化工企业关停任务。
  2. 牵头做好化工生产企业淘汰关闭、搬迁入园、整治提升工作,会同市相关部门督促指导辖市、区做好化工企业关闭验收、化工企业升级重组和化工园区规范化建设工作。按职责分工做好化工项目审批、危化品安全综合整治等工作。
  3. 按职责分工做好“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相关工作。
  4. 组织推进压减非电行业生产用煤及煤制品相关工作,继续推进压减水泥行业过剩产能工作,在纺织、印染、电镀、机械等其他传统行业退出一批低端低效产能。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全面清理产能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停止建设。
  5. 推动钢铁、建材、石化、化工、纺织等重点行业以及其他重点用能单位持续开展节能工作。加强散煤治理,组织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有效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16%、硫分≥1%的散煤。严格落实《非电行业耗煤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暂行办法》,将煤炭减量替代或等量替代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改)节能审查的重要内容。
  6. 组织完成年度压减过剩产能、退出低端低效产能任务;督促武进区完成印染、电镀行业低端低效产能退出年度任务;按职责分工做好印染、电镀等重点行业专项整治工作。
  7. 会同环保部门推进包装印刷、集装箱、交通工具、机械设备、人造板、家具、船舶制造等行业含涂装工序低VOCs含量涂料替代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完成全市化工园区(集中区)VOCs集中整治。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8. 会同规划、环保等部门推进城市建成区化工、印染、钢铁、有色金属、造纸等污染企业改造退出,推进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的大气重污染企业综合治理。
  9. 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要求,及时实施应急响应措施,督促工业企业落实限停产措施。
  10. 做好环境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相关工作。
  三、市科技局
  1. 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结构调整,着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2. 强化科技对专项行动各项治理任务的支撑作用,推动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技术的攻关突破和广泛应用,开展臭氧治理技术攻关,实施一批配套的市级科技项目。
  3. 牵头组织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新技术、新模式的研究攻关,解决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科技难点。加强宣传,推广新技术、新成果。
  4. 在重点化工领域建设行业关键技术创新平台,树立化工行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四、市公安局
  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实施强制报废。会同市财政局、环保局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制定奖补政策,加快国II标准及以下汽油车和国III标准及以下柴油车淘汰。积极探索促进高污染车辆淘汰的市场化机制,加快淘汰一批高污染车辆。
  2. 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化工企业的关停并转迁、化工项目审批、危化品安全综合整治等工作。
  3. 配合环保局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行为。
  4. 配合做好农业投入品的市场监管、畜禽养殖污染监管执法工作。
  5. 按职责分工做好“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相关工作。
  6. 配合环保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做好环境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健全市、区、镇三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相关工作。
  五、市财政局
  1. 负责牵头推进提升环境经济政策调控水平专项行动。组织编制实施全市提升环境经济政策调控水平专项行动年度计划,将各项目标任务分解至各辖市、区政府及市相关部门。加强督查推进,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省下达我市的各项目标任务要求按时保质完成。
  2. 会同环保局组织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督促辖市区完善有关实施办法,按年度组织考核,做好资金解缴、分配返还和结算等工作。
  3. 配合市环保局、物价局做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方面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措施,规范有偿使用和交易费用管理。做好环境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相关工作。
  4. 配合市物价局、环保局严格落实差别化的环境价格政策。落实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做好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征收相关工作。
  5. 配合市金融办、常州银监分局推进落实绿色金融政策。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企业改制和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发行上市,推动已上市绿色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强做大。研究制定全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名单,挖掘培育企业上市资源。研究制定市生态环境保护投资基金设立方案。
  6. 督促指导各辖市、区修改完善生态补偿资金使用办法。拓宽生态补偿资金获取渠道,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生态补偿工作,扩大生态补偿的受益面,重点支持生态保护引领区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事业和农民补贴等。配合市环保局对生态红线区域实行监督管理评估考核。严格执行省新的区域补偿方案,并修改完善常州市区域补偿方案。
  7. 会同市经信委等部门,整合现有产业资金,并积极争取上级资金,研究制定推进“减化”工作的资金支持等政策保障措施。
  六、市人社局
  1. 指导关停并转迁化工企业做好人员安置分流工作。
  2. 做好危化品安全综合治理的人才培养、能力建设等工作。
  七、市国土局
  1. 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用地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企业,做好化工企业关停并转迁相关工作。配合做好危化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2. 加强污染土地风险防控。与市城乡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建立信息沟通和联动监管机制;加强土地征收、回购、转让、改变用途、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等环节的环境监管。
  3. 依法合规做好畜禽养殖绿色发展与治污设施用地、种养结合农田设施用地的土地供应保障工作。配合制定常州市治理畜禽养殖污染专项年度工作计划、考核督查办法;研究解决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配合做好实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用地保障相关工作。
  4. 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划定并保护好永久基本农田。控制土地开发强度,合理保障生态环境保护用地需求。
  5. 加强护坡地管理。查处将护坡通过土地流转等方式转变其他用途的行为,并建立长效管理制度。
  6. 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实施采矿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同步治理,加强矿山恢复治理。
  7. 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安监局做好长江沿岸危化品码头和储罐清理工作。
  8. 按职责分工做好“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相关工作。
  9. 做好环境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相关工作。
  10. 按要求做好地下水点位的监测和保护工作。
  八、市城乡建设局
  1. 负责牵头推进治理黑臭水体专项行动。组织编制实施全市治理黑臭水体专项行动年度计划,将各项目标任务分解至各辖市、区政府及市相关部门。加强督查推进,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省下达我市的各项目标任务要求按时保质完成。
  2. 组织开展城乡黑臭水体整治。确定全市年度黑臭水体整治任务并组织分步推进,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提高黑臭水体整治质量。巩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果,防止水质出现反复。
  3. 组织推进城镇雨污分流管网建设,实施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暂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区域,加快建设截流干管,加大截流倍数。加强控源截污,开展河道排水口专项整治。加快排水管网缺陷排查和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全市新建污水管网237公里,改造老旧管网10公里,建设截污管网14公里。6月底前,实现撤并乡镇集镇区生活污水处理全覆盖。
  4. 组织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落实排水专项规划,提升污水处理能力,确保到2019年常州市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溧阳污水处理率达到85 %以上。2018年,新增污水处理能力5.5万吨/日。开工建设江边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各城镇污水处理厂在全面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的基础上,强化运行管理,保证达标排放。督促尾水排入太湖一级保护区内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和二级保护区内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完成氮磷特别排放限制提标改造年度任务。推进太湖一级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地表水准Ⅳ类标准开展新一轮提标改造,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在末端增加人工湿地等生态净化设施。
  5. 组织推进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8年,规划发展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80%以上。督促各辖市、区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保障机制,确保已建成的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2018年,太湖流域一、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率达90%以上,其他地区已建设施运行率达80%以上。
  6. 加强污泥处理处置,推进污泥焚烧处置设施建设。推进新北区400吨/日江边城市污泥焚烧处理中心建设,保证城区污泥全量无害化处置。
  7. 按照职责,配合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难以整治到位的化工企业的关闭及危化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8. 配合市水利局推进水系沟通和活水循环。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废水直排企业、工业集聚区管理方面相关工作。
  9. 做好有关节水工作,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10. 组织推进绿色建筑。完成新建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年度任务,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按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政府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采用二星或者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完善城镇燃气基础设施,重点在城市建成区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扩大天然气利用。
  11. 开展建筑涂料替代。会同市环保局、经信委制定全市建筑内外墙装饰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推广计划,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用建筑全面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
  12. 会同市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2018年起,区域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II及以上标准。
  13. 牵头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房屋拆除等工地及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整治,全面推行“绿色施工”,工地裸地和物料堆场全部遮盖。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要求,及时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14. 完善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组织开展应急水源即时启用或多水源切换的应急演练。配合市环保局取缔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设施。与市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建立污染土地风险防控信息沟通和联动监管机制。
  15. 完成生态绿城建设部门年度任务。
  16. 配合市物价局、环保局落实差别化水价政策,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督促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
  17. 做好供水安全及黑臭水体整治信息公开工作。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每半年公布黑臭水体治理情况。
  18. 做好健全市、区、镇三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方面相关工作。
  19. 按职责分工做好“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相关工作。
  九、市交通运输局
  1. 组织推进船舶港口污染控制。实施船舶污染物流动收集、上岸处理工作,累计完成已制定出台的内河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中建设内容的60%。内河部分港口、码头具备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垃圾和含油污水接收能力,将船舶生活污水、垃圾等污染物纳入城市生活污染治理体系。依法强制报废超年限船舶,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和联单制度,推进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的建设规划。
  2. 按职责分工做好危化品安全综合整治相关工作。3月底前组织开展港区范围内危化品仓储企业和危化品码头全面排查。
  3. 会同市安监局开展长江沿岸危化品码头和储罐违法违规清理专项行动。加强沿江危化品码头、仓储等安全生产监管,严禁新增危化品码头。关闭存在安全环保问题经整改仍不达标或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危化品码头。开展水路运输经营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资质专项治理,加快船舶标准化改造,会同常州海事局建立健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体系。配合市环保局取缔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设施;配合市环保局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行为。
  4. 建设绿色交通体系。发展城市公交,提高公交出行分担率。到2020年,清洁能源及新能源公交车占比不低于55%、出租车占比不低于80%。加快规划布局和建设车用加气站、标准化充换电站等公共设施。加强汽车维修业污染控制,完成汽车维修业VOCs治理。会同市供电公司推进岸电建设,加强船舶岸电受电能力建设。配合市城乡建设局、环保局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建立工程机械环境准入制度。
  5. 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工地及港口码头堆场扬尘管理。全面推行“绿色施工”,城市裸地和物料堆场全部遮盖。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要求,及时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十、市水利局
  1. 加快推进“河长制”。切实加强河湖管护制度建设,明确管护责任和管护主体,积极筹措经费,开展绩效评估。进一步完善河长制长效管理机制,建立“河长工作联系单”,编制“一河一策”升级版,加快建设河长制管理信息平台,加强河长制工作考核,推进各级河长履职尽责,全面达成河长制建设年度目标。
  2. 组织推进水系沟通和活水循环。加强水系沟通,实施清淤疏浚,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提升水体自净能力,构建健康水循环体系。2018年,督促指导各辖市、区开展开展河道清淤工作。组织实施主城区畅流活水工程,完成年度任务。
  3. 保障枯水期生态流量。提升流域骨干水利工程引排能力,适时开展调水引流,切实发挥引排工程环境效益,配合省对太湖水位进行合理调配,保障枯水期河道生态流量及湖体水生植物生长需求。
  4. 推进水利重大工程建设。按照省部署和要求,完成新沟河、新孟河的工程建设任务。配合做好新沟河、新孟河等调水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5. 配合省制定并实施新一轮太湖生态清淤方案,会同武进区建立重点湖区定期监测和清淤机制,完成年度清淤工作任务。提高湖淤泥及固化土资源化利用水平。
  6. 配合市环保局实施水生态功能分区管理。加强污水排放口管理,一个园区(企业)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排污口。
  7. 配合市环保局取缔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设施;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安监局做好长江沿岸危化品码头和储罐清理工作。
  8. 督促指导武进区实施太湖岸线及河口整治。清理不合理占用,对沿湖港口、码头及临湖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和整治,加强护坡地管理。会同市发改委统筹规划沿江岸线资源,实施长江岸线及洲岛岸线开发总量控制,合理利用和保护长江岸线资源,确保岸线开发利用率控制在50%以下,推进岸线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或不符合岸线保护区管理要求的已建项目清查。会同市环保局推进沿江取水口和排污口布局优化;督促指导开展长江干流及入江支流排污口全面排查,对不满足水功能区管理要求和影响取水安全的排污口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取消;配合市农委加强湿地建设和保护,环太湖及主要入湖河流等湿地恢复与保护,加强江滩及通江河流等湿地保护。
  9. 配合市物价局、环保局落实差别化水价政策。开展充分调研,配合制定差别化水价政策。
  10. 建立健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组织开展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单位GDP用水总量、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总量。推进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工程建设,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完成年度高效节水灌溉任务。
  11. 做好健全市、区、镇三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方面相关工作。
  十一、市农委
  1. 负责牵头推进畜禽养殖污染及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编制实施全市治理畜禽养殖污染及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年度工作计划,将各项目标任务分解至各辖市、区政府及市相关部门,加强督查推进及考核。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行动方案的各项目标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2. 会同市环保局督促指导各辖市、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推进规模化养殖场的改造行动、完善行动、质量提升行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行动。会同市环保局督促指导各辖市、区对目前保留的但难以治理到位的养殖场继续实施关闭搬迁,通过“改、扩、转、退”等,引导小散养殖场户有序退出。
  3. 做好种植业化肥减量化、化学农药零增长行动的组织推进工作。2018年,全市化肥施用量(折纯)较2015年削减3%,化学农药施用量较2015年零增长。其中太湖一级保护区化肥、化学农药施用量较2015年分别削减12%。
  4. 督促指导湖泊网围养殖整治。2018年,武进区完成太湖3 公里缓冲区内1158.7亩水产养殖整治,滆湖武进区境内围网养殖全部清理到位。
  5. 推广生态、循环、绿色农业发展模式,指导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大力度开发和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督促指导各辖市、区组织实施农业清洁生产、农业废弃物资源利用等重点工程,创建一批生态循环农业基地;督促指导武进区太湖一级保护区开展生态循环农业基地建设;督促指导金坛区、溧阳市等产粮(油)大县(区、市)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试点工作。2018年全市农作物秸秆利用率和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95%和97%以上。
  6. 加强农业生态文明及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宣传工作。提高社会知晓率,争取农业生产主体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建立工作例会制度,研究解决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
  7. 督促指导武进区加强环太湖及主要入湖河流湿地恢复与保护,实施太湖丘陵岗地森林植被恢复工程,全面推进太湖流域生态公益林建设与管护,形成太湖生态缓冲带;督促指导新北区加强长江岸线滩涂、洲岛及通江河流等重要湿地的修复,大力推进退田(圩)还江(湿),实施沿江造林绿化保育工程,加强江滩及通江河流等湿地保护,沿江自然湿地保护率、林木覆盖率进一步提高;持续推进湿地公园建设,强化重要河流湿地保护小区建设,野生动植物物种的生态系统得到有效保护。2018年,全市林木覆盖率不低于26.2%,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49.5%
  8. 牵头做好农业投入品的市场监管工作。规范市场秩序,依法依规查处违法相关行为。
  9. 指导各辖市、区通过生物质沼气、秸秆成型燃料等形式,促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10. 配合做好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相关工作。
  11. 开展市、区、镇三级网格化农业环境监管体系方面相关工作。
  12. 按职责分工做好危化品安全综合整治相关工作。
  十二、市商务局
  1. 按省统一要求供应国VI汽油,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配合市环保局督促各辖市、区完成全市加油站、储油库、运输车辆进行升级改造。
  2. 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能力建设,对生活垃圾分类中可回收物实现资源化利用。
  3. 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安监局做好长江沿岸危化品码头和储罐清理工作,加强沿江危化品码头、仓储等安全生产监管。
  4. 会同市环保局等组织做好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
  十三、市卫计委
  1. 加强对全市医疗卫生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行为,落实运送、交接和处置制度,交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2. 负责农村改厕工作,提高农村厕所普及率。
  十四、市工商局
  1. 加强车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油流通领域质量监管工作,对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进行监督管理及执法检查。
  2. 做好环境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相关工作。
  3. 配合做好化工企业关停并转迁相关工作。
  4. 按职责分工做好“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相关工作。
  十五、市质监局
  1. 配合做好燃煤锅炉整治方面相关工作。建立燃煤锅炉清单。严格燃煤锅炉注册登记、定期检验手续。
  2. 配合做好化工企业关停并转迁相关工作。
  3. 推动车用汽油、柴油标准的实施,对生产加工环节的成品油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进行监督管理及执法检查。
  4. 加强有机溶剂产品监管,严格执行国家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
  5. 按职责分工做好“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相关工作。
  十六、市环保局(市太湖办)
  1. 牵头推进治理太湖水环境专项行动。组织编制实施全市治理太湖水环境专项行动年度计划,将各项目标任务分解至各辖市、区政府及市相关部门。加强督查推进,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省下达我市的各项目标任务要求按时保质完成。
  2. 组织落实《江苏省太湖流域“十三五”总氮总磷总量控制方案》。督促各辖市、区按流域控制单元总量削减的考核要求制定实施年度总量控制计划。健全全市河流总磷、总氮监测体系,完善基础数据资料。
  3. 会同市经信委开展电镀、印染等重点行业专项整治,全面巩固太湖流域“十小”企业取缔成果。严格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加强废水直排企业监管,推进工业集聚区管理。
  4. 强化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实施河流综合整治及断面达标方案各项目标任务和工程项目。强化流域控制单元管理,推进水功能区达标整治行动,开展水生态环境功能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新沟河、新孟河等调水沿线环境综合整治,打造太湖上游清水走廊。
  5. 组织落实太湖应急防控预案要求。加强蓝藻、湖泛监测预警,准确掌握太湖水质及蓝藻动态情况,及时有效处置湖泛发生,实现更高水平“两个确保”目标。
  6. 牵头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组织编制实施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年度计划,将各项目标任务分解至各辖市、区政府及市相关部门。加强督查推进,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省下达我市的各项目标任务要求按时保质完成。
  7. 会同市经信委推进印刷包装、集装箱、交通工具、机械设备、人造板、家具、船舶制造等行业含涂装工序低VOCs含量涂料替代工程。推进重点工业行业VOCs综合治理工作。会同市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等推进面源污染治理。加强VOCs管控能力建设。推进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开展VOCs排放清单和源解析工作。配合做好高污染排放车辆提前淘汰工作。配合市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建立工程机械环境准入制度。
  8. 牵头推进工业企业常规污染物深度减排。组织水泥、钢铁行业脱硝改造,深入开展钢铁冶炼行业无组织废气治理。加强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管理。
  9. 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动态更新限停产应急管控清单,按照预警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响应措施,切实降低重污染天气不利影响。
  10. 牵头推进环境隐患治理专项行动。组织编制实施全市环境隐患治理专项行动年度计划,将各项目标任务分解至各辖市、区政府及市相关部门。加强督查推进,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省下达我市的各项目标任务要求按时保质完成。
  11. 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建立全市重点环境风险企业数据库,全市重点环境风险企业入库率达100%,较大及以上等级环境风险企业“八查八改”覆盖率达100%。基本取缔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设施。督促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严格废弃化学品处置的环境管理。会同市农委、国土局开展重点地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加强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加强土壤污染源监管,与市城乡建设、国土、规划等部门建立信息沟通和联动监管机制。
  12. 负责牵头推进提升生态保护水平专项行动。组织编制实施全市提升生态保护水平专项行动年度计划,将各项目标任务分解至各辖市、区政府及市相关部门。加强督查推进,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省下达我市的各项目标任务要求按时保质完成。
  13. 督促指导武进区开展生态保护引领区建设。指导武进区推进环太湖绿色廊道建设,开展湖泊岸线状况调查和太湖生态保护圈生态资源调查,实施水生态功能分区管理。
  14. 会同市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推进生态绿城建设,完成年度建设任务。
  15. 督促指导各辖市、区加强生态红线区域的管理,编制市级生态红线保护规划,进一步完善各类保护制度。
  16. 牵头推进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专项行动。组织编制实施全市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专项行动年度计划,将各项目标任务分解至各辖市、区政府及市相关部门。加强督查推进,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省下达我市的各项目标任务要求按时保质完成。
  17. 强化环境执法监管,会同相关部门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根据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组织分行业推进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会同相关部门对环境严重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完善“智慧环境执法”平台,提升污染源自动监控水平。
  18. 定期选取环境违法案件,曝光环境违法问题。在常州日报、常州电视台等媒体公开查处过程、查处结果;公开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公布整改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每季度公布全市环境执法有关情况;每半年由负有环境监管责任的部门通报典型环境违法问题;年底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扩大执法效果,形成震慑作用,提高环境执法舆论监督的常态化水平。
  19. 推进燃煤锅炉整治。会同市经信委等部门完成35蒸吨/小时及以下、中心城区6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淘汰或清洁能源替代。组织推进禁燃区建设,2018年完成禁燃区内所有高污染燃料炉窑淘汰或清洁能源替代。
  20. 按职责分工做好化工企业的关停并转迁、化工项目审批、危化品安全综合整治等工作。督促指导各辖市、区落实化工园区环保措施。
  21. 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中家庭源有害垃圾的第三方处置能力建设,强化监管,实现规范处置。
  22. 配合制定市治理畜禽养殖污染专项年度工作计划。做好畜禽养殖场环境评价、污染治理及畜禽养殖场污染监管和执法等工作。配合实施养殖场关闭搬迁、规模养殖场改造提升、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种植业化肥减量以及农药零增长行动、农业废弃物资源利用及发展生态循环农业等工作,配合开展农业生态文明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
  23. 会同市财政局落实省政府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督促各辖市区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会同市财政局对生态红线区域实行监督管理评估考核;会同市财政局修改完善常州市市级区域补偿方案;会同市财政局等建立市环保项目储备库;配合市金融办、常州银监分局推进落实绿色金融政策;会同市保险行业协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24. 会同市物价局、财政局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开展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有偿取得,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严格落实《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行为。配合市物价局落实差别化的环境价格政策。做好环境保护税征收相关工作。
  25. 按职责分工做好“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相关工作。
  十七、市规划局
  1. 与市城乡建设、国土、环保等部门建立污染土地风险防控信息沟通和联动监管机制。强化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加强土地征收、回购、转让、改变用途、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等环节的环境监管。
  2. 为生态绿城建设提供相关规划服务工作,执行《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及生态绿城建设中涉及规划许可的相关工作。
  3. 督促指导化工园区和其他园区的规划编制和修订。
  4. 按职责分工做好“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相关工作。
  十八、市园林局
  1. 组织推进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达标建设。完成生态绿城园林部门年度任务,不断提高绿化水平,提高城市绿化为民服务水平。
  2. 加强园林绿化垃圾收集处理。会同市城管局督促指导辖市区推进园林绿化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建设。
  十九、市城管局
  1. 负责牵头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专项行动。组织编制实施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专项行动年度计划,将各项目标任务分解至各辖市、区政府及市相关部门。加强督查推进,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省下达我市的各项目标任务要求按时保质完成。
  2. 会同辖市区政府组织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开展垃圾分类收集、中转和处理处置体系建设,累计完成不低于50%的居住小区、单位的垃圾分类工作。组织推进全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并做好行业监管。
  3.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江苏省生活垃圾焚烧厂、填埋场运行管理考核评价标准要求,对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单位进行监管,确保安全、达标、稳定运行,确保焚烧废气、废水、废渣和填埋渗滤液规范处置,实现生活垃圾100%无害化处理。督促常州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续建三期项目、溧阳市生活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置中心项目、金坛区生活垃圾焚烧一期工程项目等开工建设,新北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期工程建成投运;督促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的大件垃圾分拣中心项目全面建成投运,新北区大件垃圾分拣中心开工建设。会同市园林局督促辖市区建设园林绿化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
  4. 规范建筑垃圾处理,实现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督促新北区装潢垃圾综合处理工程项目及溧阳、金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开工建设。
  5. 加强露天焚烧垃圾和露天烧烤执法管理。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禁止露天烧烤。
  6. 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控制。积极推广精细化管理措施和责任落实机制,全面实施机械化标准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城市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3%。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要求,及时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7. 完善餐厨废弃物处理。加强常州市城区餐厨废弃物的收运体系建设。开工建设市餐厨废弃物处理二期工程项目。
  8. 做好健全市、区、镇三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方面相关工作。
  9. 按职责分工做好“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相关工作。
  二十、市统计局
  1. 依法依规做好化肥农药统计工作。研究解决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统计新问题。
  2. 会同环保、发改等部门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工作。
  二十一、市安监局
  1. 按照危化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开展危险化学品深入整治,2018年3月前取得阶段性成果,4月份开始提升整治。按职责分工做好化工企业的关停并转迁、化工项目审批等工作,督促指导各辖市、区落实化工园区安全措施。
  2. 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运行质量审计,建立降级和退出机制,提高化工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顿,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企业予以关停并转。
  3. 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开展长江沿岸危化品码头和储罐违法违规清理专项行动,加强沿江危化品码头、仓储等安全生产监管,严禁新增危化品码头。
  4. 按职责分工做好“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相关工作。
  5. 做好环境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相关工作。
  二十二、市物价局
  1. 做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工作。配合市财政局、环保局做好省物价局、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6〕16号)贯彻和执行工作。
  2. 严格落实差别化的环境价格政策。组织实施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督促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
  3. 配合做好环境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相关工作。
  二十三、市法制办
  配合做好化工企业的关停并转迁、危化品安全综合整治、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等方面工作。
  二十四、市金融办
  1. 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6〕138号)和《在常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制造业发展评价激励办法》(常政办发〔2016〕165号)文件精神,会同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常州银监分局等切实加大金融对绿色制造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持续扩大绿色制造业信贷有效投放。
  2. 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4〕111号)和《市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加快利用资本市场 实现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4〕112号),会同市财政局加大对绿色企业上市辅导服务,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发行上市,推动推动已上市绿色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强做大。
  3. 制定全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名单,挖掘培育企业上市资源。
  二十五、市供销社
  1. 做好系统销售化学农药、化肥、农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统计工作,配合推进种植业化肥减量以及农药零增长行动。
  2. 配合做好农业投入品的市场监管工作,研究解决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
  二十六、常州海事局
  1. 督促管辖的航运公司依法建立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全面禁止以船体外板为液货舱周界的油船(600载重吨以上)、化学品船进入我市水域航行、靠泊、作业。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建立健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体系。推进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2. 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安监局做好长江沿岸危化品码头和储罐清理工作。配合市环保局做好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长效管理。
  3. 强化水上运输安全监管。辖区载运散装危险货物船舶的单船现场检查率、载运包装(集装箱)危险货物船舶的单船现场检查率分别达到10%和5%,到港载运散装危险货物船舶AIS抽查率达到10%以上。
  4. 配合市环保局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行为。
  二十七、市供电公司
  1. 会同市交通局推进岸电建设,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2. 配合市物价局、环保局做好差别化电价政策落实工作。
  3. 按职责分工做好“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相关工作。
  4. 按国家电监会《供电监管办法》(第27号令),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对淘汰企业、关停企业或者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
  二十八、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1. 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6〕138号)和《在常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制造业发展评价激励办法》(常政办发〔2016〕165号)文件精神,会同市金融办等切实加大金融对绿色制造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持续扩大绿色制造业信贷有效投放。
  2. 与市环保局信息共享,会同常州银监分局向辖区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共享常州市企业年度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及企业环保信用动态调整信息。引导和推进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环保部门提供的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修复信息,完善差别化信贷支持安排,大力发展绿色信贷,践行绿色信贷的政策措施。
  二十九、常州银监分局
  1. 积极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6〕138号)和《在常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制造业发展评价激励办法》(常政办发〔2016〕165号)文件精神,配合市金融办等切实加大金融对绿色制造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持续扩大绿色制造业信贷有效投放。
  2. 会同市金融办、财政局、环保局推进落实绿色金融政策。与市环保局信息共享,向辖区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共享常州市企业年度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及企业环保信用动态调整信息。组织引导和推进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环保部门提供的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修复信息,完善差别化信贷支持安排,大力发展绿色信贷,践行绿色信贷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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