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常政规〔2020〕2号)的相关规定,保障被征收人及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标准作如下规定:
征收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共同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总额(不含装修)的40%补偿给被征收人,其余部分补偿给房屋承租人。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2012年7月2日施行的《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直管公房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的通知》(常房发〔2012〕48号)同时废止。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3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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