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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13/2019-0004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依法办〔2019〕14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19-12-24 公开日期:2019-12-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常州市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市级各成员单位:

现将《常州市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常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构建多元联动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及时有效化解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争议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江苏省行政调解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行政调解工作是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环节,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任务和具体措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级行政机关“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守人民立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为民服务解难题的具体体现。各辖市(区)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市级各成员单位要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高度,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对行政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化解矛盾、服务发展为己任,切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行政调解办法》,以服务群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和完善行政调解各项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效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为“种好人民满意幸福树 建设强富美高新常州”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建立政府负总责,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各行政调解机关具体负责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主动融入非诉讼矛盾纠纷化解网络体系,充分运用行政调解化解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力争95%以上的争议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始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内,积极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三、基本原则

各级行政调解机关应当认真履行本地区、本系统行政调解工作的主体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充分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坚持合法原则。要遵循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坚持自愿原则。要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坚持平等原则。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

坚持高效原则。及时受理申请,按时结办,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体现行政调解的社会效果和法律价值。

坚持便民原则。行政调解应当简便、高效、不收费,做到“能调尽调”。对不宜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四、加强规范化建设

(一)进一步规范行政调解组织建设。对治安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房屋土地征收、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知识产权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领域,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并配置行政调解室、接待室。各行政调解机关应至少指定一名行政调解员,负责本单位的行政调解、研判分析和统计报送等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调解程序。行政调解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或者所涉赔偿、补偿数额较小的纠纷或者争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行政调解申请、受理和调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运用于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具体操作按照《江苏省行政调解办法》规范实施。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档案,将记载调解申请、受理、过程、协议等内容的相关材料装订成册。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调解队伍建设。各行政调解机关可以建立专业调解员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各行政调解机关要充分发挥各业务部门的职能优势和人才优势,建立行政调解专家库和配备专职行政调解员。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要积极指导参与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推动业务骨干作为行政调解员参与行政调解工作,对行政调解专家库和专职行政调解员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形和人员岗位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五、健全工作机制

(一)健全联席会议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牵头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开展矛盾纠纷分析研判,统筹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矛盾纠纷的化解,指导、协调和督促各行政调解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原则上辖市区每月召开一次,市级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随时提请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召开。

(二)健全分析研判机制。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对行政调解案件数量、争议纠纷类型、结案方式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报送,并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调解的机制建设、调解员队伍建设、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安排与部署;行政调解日常工作情况及行政调解数据统计等,包括行政调解案件总数、涉及当事人总数、涉及金额总数、调解成功案件总数;突发事件、有重大影响或者群体性的行政调解案件的办理进展情况、办理结果和可能存在的隐患;行政调解的典型案件,行政调解工作的新模式、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汇总、分析各行政调解机关报送的数据信息,并组织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对本地区矛盾纠纷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

(三)健全非诉讼纠纷化解联动机制。各行政调解机关充分发挥非诉讼纠纷化解方式主渠道作用,主动加强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律师调解、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等非诉方式互联互通、协同协作,建立联动处置机制,充分利用非诉讼办理平台及网点化解矛盾问题,形成多主体参与、多领域汇集、多链条驱动的非诉讼纠纷调处工作体系,提高调解工作质效。

(四)探索建立矛盾纠纷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经行政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但当事人之间就相关事项没有争议,调解员可以征得当事人同意,以书面形式记载无争议的事实,由纠纷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在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可以将无争议事实记载内容提供给人民法院,以便当事人减轻诉累。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以及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确认身份关系的事实除外。

六、强化组织领导

(一)加强工作保障。各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加强对本领域行政调解工作领导,保障行政调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经费。行政调解机关可以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人民调解组织、社会组织、中介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按照行政调解程序具体组织民事纠纷的调解;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行政调解辅助人员,保证行政调解工作正常开展。行政调解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行政调解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二)加强工作监督。各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履行本系统行政调解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业务指导和协调推进,明确具体机构负责统筹协调行政调解工作。对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民事纠纷调解加强监督和指导。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研究制定配套制度,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定期通报工作情况。

(三) 加强工作奖惩。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对行政调解案件数量、争议纠纷类型、结案方式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报送,并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对在行政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调解申请,或者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行政调解职责的行政机关,由上级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履职不力的行政调解员,由其所在的行政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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