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食堂票据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食堂票据的使用行为,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规〔2010〕23号)及《关于启用<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通知》(常财综〔2011〕1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食堂票据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启用套印“财政部监制(江苏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的《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食堂专用)》(手工票,一式三联,票样附后)。
二、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自办自管的食堂(包括学校自办委托经营的食堂),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单独开设食堂账户并进行独立核算的,可领取使用《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食堂专用)》(以下简称《食堂专用票据》)。
三、《食堂专用票据》由单位财务人员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购领、使用、保管、缴验。票据存根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保管。
四、《食堂专用票据》开具的内容不得超过食堂业务范围,除伙食收入、食堂残值收入、分摊的水电费等,其他收入不可使用《食堂专用票据》,计入食堂收入。
五、《食堂专用票据》实行“验旧领新”制度。不得转借、转让、串用、代开、买卖,更不得利用《食堂专用票据》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和违纪违规活动。如违反本通知规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学校食堂伙食费收入统一使用《食堂专用票据》,不得自制票据,伙食费收取及票据管理按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七、《食堂专用票据》由市财政统一印制,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发放、管理。
八、其他事项按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文件执行。
九、本通知由常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食堂专用)》票样(点击下载)
常州市财政局
201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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