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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MB1919756/2022-0010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住建〔2022〕251号 发布机构:市住建局
生成日期:2022-10-26 公开日期:2022-10-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调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标准的通知
常住建〔2022〕25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常政规〔2020〕2号)的有关规定,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决定调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标准,现将《关于公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标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标准的通知》(常建〔2016〕83号)和《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的通知》(常建〔2017〕207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施行前已发布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公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标准的通知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关于公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标准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常政规〔2020〕2号)的有关规定,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公布市区(不含金坛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标准。现就有关标准通知如下:

一、搬迁费

1.住宅房屋:以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为补偿对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每户不低于1500元。

2.非住宅房屋:以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为补偿对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二、搬迁奖励费

1.住宅房屋:以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为奖励对象,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计算单位,奖励标准为:自签约奖励期开始之日起30日内签约,在约定的时间内搬迁并交出被征收房屋钥匙的,奖励每平方米300至800元,每户不低于30000元 。

2.非住宅房屋:自签约奖励期开始之日起30日内签约,在约定的时间内搬迁并交出被征收房屋钥匙的,以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为奖励对象,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计算单位,奖励标准为:

(1)营业用房:奖励每平方米300至800元,每户不低于30000元。

(2)非营业用房:

①工业用地及仓储用地的各类用房,奖励每平方米300元,每户不低于30000元。

②非工业用地及非仓储用地的办公、教育、医疗等用房,奖励每平方米300至600元,每户不低于30000元。

签约奖励期和奖励分配标准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并予以公布。

三、临时安置费

1.住宅房屋:对实行产权调换需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以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的除外)为计算单位,支付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为:

(1)天宁区和钟楼区龙城大道高架以南、龙江路高架以东、中吴大道以北、青洋路高架以西区域范围内,每平方米每月补偿 20元,每户每月不低于2000元。     (2)天宁区和钟楼区上述区域范围以外、武进区湖塘镇、牛塘镇、武进高新区北区辖区范围内及新北区三井街道、龙虎塘街道、新桥街道、薛家镇辖区范围内,每平方米每月补偿15元,每户每月不低于1500元。     (3)武进区、新北区上述区域范围以外,每平方米每月补偿 12元,每户每月不低于1200元。

2.非住宅房屋:对实行产权调换需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以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的除外)为计算单位,支付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为:

(1)营业用房

①天宁区和钟楼区龙城大道高架以南、龙江路高架以东、中吴大道以北、青洋路高架以西区域范围内,每平方米每月补偿40元。     ②天宁区和钟楼区上述区域范围以外、武进区湖塘镇、 牛塘镇、武进高新区北区辖区范围内及新北区三井街道、龙虎塘街道、新桥街道、薛家镇辖区范围内,每平方米每月补偿30元。

③武进区、新北区上述区域范围以外,每平方米每月补偿25元。

(2)工业用地及仓储用地的各类用房     ①天宁区和钟楼区龙城大道高架以南、龙江路高架以东、中吴大道以北、青洋路高架以西区域范围内,每平方米每月补偿10元;     ②天宁区和钟楼区上述区域范围以外、武进区湖塘镇、 牛塘镇、武进高新区北区辖区范围内及新北区三井街道、龙虎塘街道、新桥街道、薛家镇辖区范围内,每平方米每月补偿8元;     ③武进区、新北区上述区域范围以外,每平方米每月补偿6元。

(3)非工业用地及非仓储用地的办公、教育、医疗等用房

①天宁区和钟楼区龙城大道高架以南、龙江路高架以东、中吴大道以北、青洋路高架以西区域范围内,每平方米每月补偿15元;     ②天宁区和钟楼区上述区域范围以外、武进区湖塘镇、 牛塘镇、武进高新区北区辖区范围内及新北区三井街道、龙虎塘街道、新桥街道、薛家镇辖区范围内,每平方米每月补偿12元;     ③武进区、新北区上述区域范围以外,每平方米每月补偿10元。     3.实行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征收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搬迁腾空并交出被征收房屋钥匙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具备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之日止。产权调换房的交付期限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并予以公布。

对实行货币补偿的,以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合法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的除外)为计算单位,参照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四、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常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规定》(常建规〔201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自行解决住宅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总额(不含装饰装修)的3%给予补助。

六、因房屋征收产生的电话移机费、宽带接入使用费,征收人应当依有效凭证按实足额支付。空调机移位每台补助300元。各项移装手续由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自行办理。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过渡户,按两次结算。

七、因房屋征收产生的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和有线电视初装费的补助按照常价房〔2007〕271号和常建规〔2009〕4号文件的有关标准执行。

八、因房屋征收造成太阳能热水器、中央空调、电梯、自动扶梯、锅炉、工厂设备等无法继续使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可以继续使用的,按实际迁移费用,予以补偿。

九、因房屋征收产生的居民住宅的自来水表、电表拆除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水表每只60元、电表每只60元,分别支付给供水、供电部门。被征收人的水表、电表增容费,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有效凭证按实足额支付。

十、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产权登记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每户80元予以补偿。

十一、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金坛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本通知施行前已发布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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