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55号)、《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常政规〔201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附:常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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