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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常行复第115号
索 引 号:014109613/2022-0013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2-10-26 公开日期:2022-10-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常行复第115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常行复第115号


申请人:陶某。

委托代理人:宋某,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陶某对被申请人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8月9日作出的《城市房屋拆迁项目延期许可证》不服,于2022年9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9月20日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9日作出的《城市房屋拆迁项目延期许可证》(2018年9月1日延长至2018年11月30日)。

申请人称:申请人位于常州市天宁区XX花园X幢X单元X室拥有合法房屋一处,长期居住生活于此,现遇拆迁,至今未与任何部门达成一致。为了核实征收合法性,申请人于2022年9月6日前往常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查阅涉案地块的房屋拆迁延期许可证,获取到本案所涉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9日作出的城市房屋拆迁项目延期许可证(2018年9月1日延长至2018年11月30日),申请人得知被申请人作出的以上行政行为。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房屋系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相关部门如征收应该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履行征收程序,被申请人所核发的拆迁许可证续期存在程序及实体均违法的情形,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22年9月7日向江苏省住建厅申请复议,后江苏省住厅告知需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常州人民政府依据事实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房屋产权证复印件;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3.《常州市城市房屋延长拆迁期限申请表》复印件;4.火车站北广场周边地块收储和前期开发项目延期情况说明复印件;5.《城市房屋拆迁项目延期许可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首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因此火车站北广场周边地块土地收储和前期开发项目应当继续沿用原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法规政策而非现行房屋征收的法规政策。其次,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该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该条款明确了被申请人作为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具有核发拆迁延期许可的法定职责。同时拆迁人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于2018年8月7日(2018年8月31日到期)向被申请人提交该项目的延期许可申请表及延期情况说明,被申请人亦在规定的10日期限内给予了答复,于2018年8月9日作出了上述延期许可,该延期许可行为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且被申请人对该项目前33次延期许可行为合法性已经过区、市两级法院判决认可。再次,根据2019年1月1日中共常州市委办公室关于《常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将市城乡建设局(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民防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职责整合,组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上所述,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火车站北广场周边地块土地收储和前期开发拆迁项目的延期许可行为(2018年9月1日延长至2018年11月30日)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延期许可行为。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2.《常州市城市房屋延长拆迁期限申请表》复印件;3.《城市房屋拆迁项目延期许可证》复印件;4. “火车站北广场周边地块收储和前期开发项目延期情况说明”复印件;5.(2010)天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6.(2010)常行终字第76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7.(2018)苏0402行初字62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8.(2019)苏04行终78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9.(2020)苏0192行初847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10.(2021)苏01行终840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11.《常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复印件等。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答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6日,原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向原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颁发常拆许字[2009]第03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为2009年10月18日至2010年2月28日,申请人所有的房屋在上述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内。此后,经原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多次申请延期,上述拆迁许可证被延长至2018年8月31日(第34次延期)。2018年8月7日,原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向原常州市城乡建设局提出延长拆迁期限申请,并提交申请表、延期情况说明等材料,原常州市城乡建设局经审核,于2018年8月9日作出城市房屋拆迁项目延期许可证(第35次延期),同意“火车站北广场周边地块土地收储和前期开发项目的房屋拆迁期限由2018年9月1日延长至2018年11月30日”。

另查明,2010年11月25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常行终字第76号《行政判决书》,审查认定涉案拆迁许可证合法。2019年3月7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4行终78号《行政判决书》,审查认定涉案拆迁许可证的前33次(延期至2018年5月31日)延期许可合法。2021年12月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1行终840号《行政判决书》,审查认定涉案延期许可证的第36次(2018年12月1日延长至2019年2月28日)延期许可合法。

再查明:2019年1月1日,中共常州市委办公室关于《常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将市城乡建设局(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民防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职责整合,组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10月9日,经中共常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原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原常州市武进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整合,组建常州市土地储备中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房屋拆迁许可证》;2.常州市城市房屋延长拆迁期限申请表(2018年8月7日);3.《城市房屋拆迁项目延期许可证》(2018年9月1日延长至2018年11月30日);4.火车站北广场周边地块收储和前期开发项目延期情况说明;5.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常行终字第76号行政判决书;6.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4行终78号行政判决书;7.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行终840号行政判决书;8.《常州市机构改革方案》部分相关内容复件。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涉案延期许可证的法定职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具有颁发涉案延期许可证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延期许可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本案中,涉案拆迁许可证及前33次、第36次延期许可证由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其合法,第34次延期许可行为作出亦无证据否定其效力。第三人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于拆迁期限届满前15日向被申请人申请第35次延期,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了涉案延期许可证,程序符合上述规定。同时,涉案延期许可证与拆迁许可证在项目内容上具有一致性,仅对拆迁期限的延长作出批准,未对原许可的其他实质内容进行变更,涉案延期许可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关于申请人的主张。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系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相关部门如征收应该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履行征收程序,被申请人所核发的拆迁许可证续期存在程序及实体均违法的情形,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本机关认为,涉案拆迁许可证的取得在前述条例施行前,故应继续沿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延期手续。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9日作出的《城市房屋拆迁项目延期许可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8月9日作出的《城市房屋拆迁项目延期许可证》(2018年9月1日延长至2018年11月30日)。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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