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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13/2016-0000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综治办〔2014〕12 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14-08-29 公开日期:2014-09-0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补助办法
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常综治办〔2014〕12 号

各辖市(区)综治办、司法局、财政局:

    现将《常州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补助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页无正文)

常州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常州市司法局

常州市财政局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抄 送:省综治办、司法厅、财政厅。

 

 

常州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充分调动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我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率、调处成功率和群众满意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务实推进“八项工程”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3〕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范围包括:辖市(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各级各类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已有同级财政专项保障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除外)。

第三条 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是指基本情况清楚、调解程序合法、调解协议有效并得到及时履行。

第四条此项经费用于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补助。

第五条 此项经费由司法行政部门每年编报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保障。

第二章 补助标准

第六条 按照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主要分为简易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三个等级。分别确定以下补助标准:

(一)简易矛盾纠纷。指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经口头调解结案的矛盾纠纷,有受理登记表和口头调解协议等材料,集中归档并及时录入人民调解管理信息系统的,每件补助10—20元;

(二)一般矛盾纠纷。指有一定权利义务关系,案情相对复杂,形成书面协议,及时规范制作调解卷宗并录入人民调解管理信息系统的,每件补助50—100元;

(三)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指涉及非正常死亡的矛盾纠纷、10人以上群体性纠纷、赴省或赴京上访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党委政府交办且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或权利义务关系复杂,调解周期较长,经反复多次调解才成功的矛盾纠纷,形成书面协议,及时规范制作调解卷宗并录入人民调解管理信息系统的,每件补助200~500元。

第七条 对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经多次调解虽未成功,但有效防止了事态的进一步激化,或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的,并有相应材料说明或证明的,可参照上述相关条款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此项经费的具体标准和额度,可由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章   审核要求

第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受理调解的矛盾纠纷,应当按照司法部统一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要求填写,形成规范的调解卷宗并及时立卷归档。按照“纠纷统计数、案卷归档数、调解信息录入数”三统一的原则确定调解件数并进行审核。

第十条 简易矛盾纠纷应制作《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其基本要求是: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清楚;

(二)纠纷事实清楚;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

(四)履约方式、时间明确;

(五)调解员签名、调委会盖章齐全。

第十一条 一般矛盾纠纷和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应制作人民调解卷宗,其基本要求是:

(一)文书制作规范统一;

(二)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所有文书签名、捺印规范、无漏项;

(四)调解协议书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明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履行时间、地点、方式明确;

(五)回访记录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建议意见或满意度情况。

第十二条  调解卷宗经审核存在下列问题的,为不合格卷宗,不予补助:

(一)未使用司法部规范统一的文书格式的;

(二)缺少申请书、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等主要材料,卷宗存在严重缺陷的;

(三)调解协议内容显失公平、违反法律法规或适用法律法规明显错误的;

(四)调解程序不规范的。

第十三条  调解卷宗经审核存在下列问题,在定期内整改合格的,减半补助:

(一)调解卷宗装订不规范、顺序混乱;

(二)文书内容填写混乱或不完整;

(三)调查笔录及证据材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履行时间、地点、方式不明确的;

(四)没有回访记录的。

第四章 审核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市级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卷宗审核和经费认定;各辖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同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卷宗审核和经费认定;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卷宗审核和经费认定工作由司法所按照要求初审合格后,上报辖市(区)司法局审核认定。

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收集汇总上季度调解案卷,制作《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补助审批表》报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经费补助审核认定后,定期发放。市、辖市(区)司法局负责同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经费发放,镇(街道)司法所负责同级和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经费发放。

第十六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补助台账,完善相关财务手续,确保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经费补助按时足额兑现。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将审批表收集归档,接受综治、司法、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补助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严禁用于发放个人奖金,也不得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调解工作补助。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在审核、审查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补助时,应严格把关。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辖市(区)司法局追回被骗取、套取的补助,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侵占、挪用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补助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案件,骗取、套取经费补助的;

(三)调解协议被法院、仲裁机关撤销或认定无效的;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违反调解工作要求,经查证属实的;

(五)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卷宗审查和报送工作严重失职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市及各辖市(区)司法局负责所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登记备案,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和及时更新人民调解员名册,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补助标准,将根据全市矛盾纠纷发生总数和经费保障水平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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