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增强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在造价管理中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原则,实现工程造价有效控制,提高国有资金投资效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6号令)、《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责任人体系
(一)项目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造价控制责任。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方按照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相应的权利义务,合同未约定的仍由建设单位履行。
(二)在具体建设工程中,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各方的法定代表人应在合同中明确造价管理责任人,履行所在单位造价控制职责,合同副本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按合同确定的造价管理责任人组建形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责任人体系。
(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责任人具体承担工程计量计价等有关资料的意见签署工作,凡涉及造价变化的事项必须经造价管理责任人确认。
二、实现设计阶段工程造价主动控制
(一)强化设计经济分析
设计人员应提高造价控制意识,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各个阶段,通过多方案比选、限额设计和标准设计等方法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和经济性分析,在满足功能需要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节能减排、生态环保、项目投入使用后的运营维护成本等因素,实现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投资效益最大化。
(二)建立设计会审制度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和有关参建单位,结合工程特点和工地现场情况,对勘察和各阶段设计文件(含专项设计、工程概预算)的范围、深度等进行会审,及时调整完善设计文件;重大的、工艺特别复杂的项目应委托专业咨询公司进行技术审查或咨询。
(三)规范设计深度要求
勘察和各阶段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符合相关规范、规定要求,施工图纸中的构造节点详图应明确、清晰。施工图设计必须满足工程量清单编制和按图施工需要,达不到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先行组织施工招投标。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补充修改。
(四)限额设计控制造价
设计单位应严格控制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不合理变更,以保证总投资不被突破。建设单位应在设计委托合同中注明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的上限,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
(五)提高设计服务质量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进一步提高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
(一)确保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充分
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当依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招标文件、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指导价等为依据编制。如施工图不能满足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编制单位应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待施工图完善后再行编制。
(二)保证工程量清单编制准确完整
工程招标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招标代理、清单编制、跟踪审计等单位进行工地现场踏勘和施工图会审,分析论证施工组织方案,形成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编制会审意见。跟踪审计单位结合会审意见对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工程量、综合单价、措施费等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招标代理和清单编制单位根据会审和审核意见修改完善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
(三)加强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管控
建设单位应对招标文件、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准确性进行考核,并在合同中约定当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错误、清单或招标控制价出现错误时编制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质量的监管。
四、加强施工阶段变更和签证管理
(一)加强概算价和合同价控制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组织项目实施,并督促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履行相应职责。除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或客观环境变化等原因外,均不应变更。工程合同价、结算价都必须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之内,工程结算价不得随意突破合同价。
(二)严格变更和签证审批制度
建设单位对工程变更、签证应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明确变更、签证的审批权限和流程。单项变更、签证预算(需经造价管理责任人确认)增减超过合同价款5%且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召集专门会议、集体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须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工程变更或签证等累计引起造价变化超工程概算投资10%的,建设单位须按规定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并施工的,不予纳入工程进度付款、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三)加强变更和签证审核管理
建设单位应对变更和签证事项的技术性和经济性进行严格审核,有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审核。建设、设计、监理应在审核通过的变更和签证申报表上说明事由、详细描述实施内容、对实施方案的经济性进行分析等。各方造价管理责任人和跟踪审计单位对变更和签证事项的造价进行审核,分析其对合同价和概算价的影响。财务人员应当加强工程变更和签证所涉及价款的支付审核。
(四)规范变更和签证资料管理
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变更和签证管理台账,负责变更和签证资料的整理,并及时提交造价审核单位。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后,建设单位不得再为其补签变更、签证等资料。如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在结算审核过程中,将变更或签证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或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控制
(一)加强合同订立管理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应一致。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承发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
(二)强化造价控制条款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清单编制、监理、跟踪审计等单位的招标文件和委托合同中约定双方履行造价控制义务的条款,明确因服务质量低劣,存在错误、失误、多计、漏项等原因造成项目额外支出或投资损失的经济责任追究条款,并明确责任认定标准、赔偿金额及计算方法等。对施工单位高估冒算的,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制订相应的罚则。
(三)加强合同内部控制
各参建单位应加强合同订立的审核、审批管理,跟踪监控合同履行,严格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建设工期、规范化管理等要求,及时处理合同变更,完善合同登记归档管理,建立有效的合同纠纷处理机制等。
六、提高建设工程结算审核质量
(一)确保审核资料真实完整
造价审核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承发包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承发包双方认可的有效资料按现行的计价规范和文件规定审核工程结算。造价审核单位应依据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开竣工日期、质量要求等条款对施工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如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相应职责书面确认变更的原因和内容,作为工程结算审核的依据。建设单位对提供结算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加强结算审核质量管控
造价审核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对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责。因自身过错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其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实行造价审核报告备案
造价审核单位提交的审核咨询报告书中,应对工程概算价、招标控制价、合同价、结算审定价比对,分析造价偏离的主要原因。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实行备案制,造价审核单位应在咨询报告出具后30日内报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七、加强部门监管和责任追究
(一)加强监督管理
1.发改部门应当履行概算核定和监督责任,开展以投资控制为重点的稽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按照规定受理调整概算。
2.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管,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概算,审查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掌握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到位情况,对超概算项目未履行概算调整审批手续前,停止拨付财政性资金。
3.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勘察设计行业的监督管理,建筑业各类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以及建设工程报建、招标投标、造价、监理、合同等综合管理。
4.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审计决定。
(二)强化责任追究
1.项目建设单位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导致超概算,且未经批准而擅自组织实施的,变更所产生的费用不再纳入财政资金保障范畴。对超概算严重、性质恶劣的,以及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将向政府报告并追究项目单位的相关责任。
2.因代建单位、工程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过错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调增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对过失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由相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公告。
3.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4.概算编制误差率大于6%的,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扣减编制单位费用,并报有关管理机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5.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结算审核等误差率大于3%的,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文件规定扣减编制或审核单位费用,并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6.造价审核单位在咨询报告出具后30日内未将审核咨询报告报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立项的项目开始执行。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