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术语和定义、分类、编制要求、编制主体、编制流程等。
本标准适用于常州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风险
某一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
注1:“风险”通常仅应用于至少有可能会产生负面结果的情况。
注2:在某些情况下,风险起因于与预期的后果或事件偏离的可能性。
2.2 事件
特定情况的发生。
注1:事件可能是确定的,也可能是不确定的;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系列的。
2.3 突发事件
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2.4 应急预案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预先编制的方案。
2.5 预警
针对监测、预测或发现的突发事件,向受其影响的组织或人员提出警示信息的活动。
2.6 应急预案演练
通过模拟突发事件的事发场景,对相关应急预案所涉应急程序、操作或资源等是否满足预定的要求而进行测试或验证的一组活动或行为。
3 分类
3.1 市应急预案
3.1.1 市总体应急预案: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全市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指导性、规范性文件。
3.1.2 市专项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含单位,下同)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编制,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
3.1.3 市部门应急预案:市有关部门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和自身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编制的应急预案。
3.2 辖市(区)应急预案
辖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以及辖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或专业应急技术指南。
3.3 基层应急预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编制的应急预案。
3.4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
企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的应急预案。
3.5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
大型会议和文化、体育、商业、贸易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和公共场所经营或管理单位,结合活动实际情况编制的应急预案。
4 编制要求
4.1 基本原则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符合以下原则:
a)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
b)与相关应急预案有效衔接;
c)与突发事件风险相适应;
d)分工合理,责任明确;
e)程序规范,措施具体;
f)内容完整,信息准确;
g)文字简明,通俗易懂。
4.2 主要内容
4.2.1 总则
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等。
4.2.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包括领导机构、工作部门、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4.2.3 预防与预警机制
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及标准、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4.2.4 应急处置
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
4.2.5 恢复与重建
包括善后处置、社会救助、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4.2.6 应急保障
包括应急队伍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人员防护、通信保障、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应急避难场所保障、科技支撑、气象服务保障、环境监测保障等。
4.2.7 宣教培训与演练
包括将应急预案列入应急知识宣教培训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普及、依法依规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规划、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和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等。
4.2.8 监督管理
包括监督检查、责任与奖惩等。
4.2.9 附则
包括名词术语、预案解释和实施时间等。
4.2.10 附件
包括组织体系结构图、应急处置流程图、相关单位和人员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4.3 特别要求
4.3.1 基层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应结合实际需要,重点明确先期处置、信息报告、社会动员、人员疏散路线及善后处置等工作内容。
4.3.2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5 编制主体
5.1 应急预案由编制单位负责组织编制。
5.2 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应急管理工作部门具体承办;辖市(区)总体应急预案由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辖市(区)应急管理工作部门具体承办。
5.3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专项应急预案由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辖市(区)专项应急预案由辖市(区)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5.4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组织编制。
6 编制流程
6.1 提出编制方案
编制单位应对应急预案编制和发布的过程进行策划,确定编制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预案体系构成、编制过程控制和时间进度安排,形成编制方案。
6.2 成立工作机构
编制单位应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
6.3 开展风险和应急能力评估
编制单位应强化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开展风险和应急能力评估,分析应急预案适用范围内突发事件风险或隐患的发展趋势、应急资源和应急能力等情况。
6.4 拟定草案
编制小组应根据风险和应急能力评估结果,在完善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的基础上起草应急预案草案。
6.5 意见征集
在起草应急预案的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6.6 审批
6.6.1 市、辖市(区)总体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部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6.6.2 专项应急预案由编制部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6.6.3 部门应急预案经征求其他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意见后,由编制部门审议。
6.6.4 企事业单位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分别由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公共场所经营或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6.6.5 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冶金、放射性物品和病源微生物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6.6.6 应急预案送审或者报批时应提交编制说明,包括:编制背景、编制原则、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征求意见及采纳处理情况、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理由及依据和专家评审意见等。
6.7 公布
应急预案审批通过后,印发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急预案,按照保密要求公布简本。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不公布的除外。
6.8 备案
应急预案应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具体要求如下:
a)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的总体应急预案、镇人民政府编制的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b)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专项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c)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d)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编制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相关行政机关备案;
e)企事业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f)重大活动主办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报活动审批部门备案。
6.9 修订
6.9.1 编制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及时予以修订:
a)不符合本标准4.1规定的;
b)涉及的风险环境发生变化的;
c)规定的措施不完善的;
d)涉及的重要信息变更、过时或失效的;
e)各类应急预案之间相抵触、不能衔接的。
6.9.2 应急预案每3年应至少修订1次。
6.9.3 应急预案修订后,编制单位应书面通知有关部门预案变更情况,有关部门应及时对相关应急预案予以更新。
6.9.4 全面修订应急预案应遵循预案编制程序的有关规定。
参 考 文 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3]《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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