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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5-0009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5〕69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5-06-01 公开日期:2015-06-05 废止日期:2017-12-29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5〕6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2015年全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日

  2015年全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2015年是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后打基础、谋发展的关键一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5〕1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苏政办〔2015〕39号),结合我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5年常州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主要目标任务的通知》(常政办〔2015〕48号)要求,现就2015年全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加强组织保障体系建设,健全完善监管工作机制
  (一)健全完善监管体系。加快完成各地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改革任务,抓紧职能调整、人员划转、装备资源整合,充实专业技术力量,确保实现正常运转。健全乡镇(街道)或区域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在乡镇(街道)设立食品安全办公室,加强乡镇食安办建设,明确至少一位乡镇(街道)负责人直接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并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建立基层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
  (二)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一是完善组织协调机制。根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及机构改革的要求,及时调整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责、工作规则等协调制度。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作用,强化综合协调能力建设,完善协作配合。二是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原有的关于食品安全的规范性文件、相关制度等及时开展清理,该保留的保留、该修订的修订、该废止的废止;从专业知识和执法水平两个方面强化监管人员能力提升培训,着力强化依法行政理念,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水平。三是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全市食品安全督查考评制度,将食品安全全面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等范围并适当增加考核指标的权重,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强化行政问责,依法依纪追究食品安全事故中相关人员失职渎职等责任。四是完善应急处置机制。修订完善《常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工作手册;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重大信息报告、安全隐患整改督查等机制;建立应急咨询专家队伍,充分发挥其在信息研判、决策咨询、事件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加强食品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将应急管理融入日常监管过程,同时要重视舆情反映,增强分析处置能力,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五是完善部门间、区域间协调联动机制。完善跨部门、跨地区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形势会商、联合执法、隐患排查、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发现问题迅速调查处理,及时协调查明上游原因、控制下游危害;建立区域间风险隐患信息交流、跨地区大案联合查处、重大问题协同研究等工作机制,形成维护食品安全的强大合力。六是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加强行政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在案件查办、信息通报、技术支持、法律保障等方面的配合,形成打击食品违法犯罪的合力。加强公安机关与行政监管部门信息共享,探索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评估与应对。
  (三)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强化监管人员法治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能力。把2015年作为“监管培训年”,大规模、多层次、多渠道开展教育培训,组织开展领导干部食品安全知识专题培训,提高食品安全工作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重点抓好对基层监管人员的培训,着力打造专业化监管队伍,提升监管执法能力水平。
  二、扎实推进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提升食品安全治理成效
  (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优化、整合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加强对食品特别是高风险食品的检验检测,完善检验检测手段。鼓励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发展,促进检测机构走市场化道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基层食品检验检测资源整合,逐步建立统筹协调、资源共享的检验检测体系。加大食品抽检力度,实现千人食品抽检率不低于4,即全市食品抽检不低于19000批次;坚持问题导向,增强抽检工作的靶向性;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抽检工作,合理安排重点领域、重点场所、重点品种、重点时期的抽检任务,高度关注市场形势、群众关切、社会热点,灵活机动开展专项抽检;及时公布抽检信息,曝光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者,提醒消费者。
  (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建立完善蔬菜流通环节快速检测体系,实现城区标准化菜市场蔬菜快速检测全覆盖;推进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与肉菜流通追溯系统试点对接,实现资源信息共享。
  (六)实施校园食品安全护航行动。督促学校食堂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严格对学校食堂人员卫生、原材料、加工流程的规范管理,防止食源性细菌污染,严防学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发生。依法严厉查处校园周边销售低价劣质食品行为。同时,开展大中型企业食堂和餐饮企业厨房达标专项整治。
  (七)开展示范创建活动。按照国家、省相关部署要求,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城市创建活动,鼓励引导各辖市、区踊跃参与。在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企业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加强品牌建设,保护和传承食品行业老字号,通过发挥其质量管理示范带动作用,提升食品安全整体保障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三、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着力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结合《关于对省卫计委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组织核查的通知》(苏食安办〔2015〕5号)要求,制定全年整治方案,有序开展各项整治行动。
  (八)深入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规范兽用抗菌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促进农药、化肥科学减量使用。严厉打击使用禁用农兽药、超范围使用限用农药、非法添加“瘦肉精”和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及病死畜禽收购屠宰、私屠滥宰、农资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点把好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关口。
  (九)深入开展生鲜乳、婴幼儿配方乳粉专项整治。规范生鲜乳收购与奶站经营管理,严格生鲜乳检验检测和运输监管,督促企业加强自建自控奶源建设与管理,进一步做好全省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和抽检,及时公布抽检结果。严禁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严禁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乳粉和使用牛、羊乳(粉)以外的原料乳(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加强对企业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生产过程记录、产品检验情况的检查。加强乳制品流通监管,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进一步规范网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无证生产经营、假冒知名品牌以及走私乳粉和乳清粉等违法行为,及时公布违法违规单位“黑名单”。
  (十)深入开展畜禽屠宰和肉制品专项整治。落实畜禽屠宰、病死畜禽收集处理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依法严惩收购加工病死畜禽、出售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肉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畜禽屠宰企业规范管理,加强对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严禁毛皮动物胴体及其他未经检验检疫动物肉品流入市场。加大对活禽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活禽经营者严格按规定对病死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一)深入开展食用油安全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加工餐厨废弃油脂,利用动物内脏、化工原料提炼、制售动物油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植物油冒充合格食用油等违法违规行为。深入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从源头斩断“地沟油”非法利益链,形成疏堵结合的良性运行机制。加强对进口食用油品的检验和对食用油品进口商的监管,防止不符合安全标准和质量标识标准油品流入市场。
  (十二)深入开展超过保质期食品、回收食品专项整治。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及时自查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并采取停止经营等措施,主动将该类食品清退出市场。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和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行为,禁止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禁止采取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规范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处置,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防止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回流餐桌。
  (十三)开展农村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农村地区、城乡接合部、小作坊聚集村等重点区域食品安全整治力度,重点治理 “五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许可、无食品标签)食品等违法行为,着力提升农村食品安全消费意识。进一步规范农村“自办宴席”厨师从业行为,加强对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饮用水使用、餐饮具清洗消毒、参与食品加工制作人员的健康情况和聚餐场所选用等方面的管理,排查消除风险隐患,确保集体聚餐安全。
  (十四)深入开展“非法添加”和“违法广告”问题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环节非法添加、使用非食品原料、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黑窝点”、“黑作坊”和“黑工厂”。加大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范围内物质的监测抽检力度。继续加大对食品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严厉整治生产销售粗制滥造、冒用品牌、虚假标识等假冒伪劣问题。
  (十五)深入开展网络食品交易和进出口食品专项整治。严厉查处通过互联网销售“三无”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未经检验检疫进口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者及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责任和义务,探索建立网络食品交易监管制度。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加强口岸单位资源共享、情报互通,形成口岸监管合力。以粮食、食糖、食用油、肉类等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走私和逃避监管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六)深入开展食盐安全专项整治。切实加强生产环节的监管,以加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的源头管理为重点,构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网。切实加强工业副产盐运输备案的管理,防止工业副产盐流入食盐市场。切实加强食盐流通消费环节的监管,督促用盐单位、食盐流通企业和零售终端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规范城市餐饮行业用盐行为,打击购销及使用假冒伪劣食盐和不合格食盐的违法行为,着力解决“海水晶”、“印染助剂”、“工业盐”等违法盐产品冲击食盐市场的突出问题,并加大对食品加工企业使用工业盐和卤水问题的治理整顿力度。全面排查分析假冒伪劣食盐的源头,坚决取缔制售假冒伪劣食盐的地下“黑窝点”,提升食盐安全保障水平。
  四、加快推进社会共治,凝聚食品安全工作合力
  (十七)认真落实企业首负责任制。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推动建立“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企业首负责任制和食品质量安全惩罚性赔偿机制。严格执行《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在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生产企业试点“食品质量安全授权”制度,通过企业授权质量安全负责人,对原料入厂把关、生产过程控制和出厂产品检验质量安全负责。鼓励企业通过提升自有检验能力或委托检验等方式加强对产品质量的控制。鼓励企业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良好生产规范(GMP),建立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以及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员工健康管理、培训教育管理、食品生产经营操作规范等制度。
  (十八)大力加强食品安全宣传。以一年一度“食品安全宣传周”为基础,全面开展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宣传,引导消费者理性认知食品安全风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积极回应群众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自觉接受媒体舆论监督。对舆论中存在的质疑、误解主动发声,做好澄清和解疑释惑工作,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公众预期。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定期举办新闻发布会,主动介绍食品安全工作方针政策、重要领域专项整治情况,及时向社会通报阶段性成果,科学有序发布消费安全提示。
  (十九)扎实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德诚信建设推进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全面建立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信用档案,完善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探索通过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者“红黑名单”制度,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经营。
  (二十)不断完善投诉举报工作。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宣传有奖举报政策,提高公众知晓率和参与积极性,充分发挥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首负责任意识。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常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常食药安委〔2011〕7号),对提供有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要及时兑现奖励。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依法严惩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行为。
  (二十一)积极搭建社会共治平台。支持行业协会制订行规行约、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监督生产经营活动,交流沟通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加强行业自律。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纳入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积极发挥专家学者咨政启民作用。大力发展基层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等群众性队伍,发挥其在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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