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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利自办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67/2017-0004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水农〔2017〕32号 发布机构:市水利局
生成日期:2017-07-13 公开日期:2017-07-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利自办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常州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利自办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辖市、区水利(水务)局:

    近年来,我市农村水利持续推进,有力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但是,近期在报纸、网络论坛等出现了一些农村水利自办项目的负面报道,影响我市农村水利工作社会形象。为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增强建设管理水平,现就加强农村水利自办项目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规划前期工作

在省厅的统一组织下,我市一市三区已编制完成《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且进行了修编,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天宁区、钟楼区涉农乡镇亦已完成《乡镇农田水利规划》。各辖市、区开展农村水利自办项目建设时,必须对照规划进行论证,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对项目的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要充分论证功能需求、建设标准、建设内容以及不可替代性、可实施性,确保符合实际需要,满足工程设计功能。

    二、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

乡镇水利站是农村水利基层管理和服务的职能机构,加强水利站建设,是提高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更好的服务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基础。要继续深化乡镇水利站改革,明确乡镇水利站为各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统筹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强化技术装备、健全管理制度等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乡镇水利站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农村水利自办项目建设一线的指导监督作用。

    三、强化县级行业指导功能

根据《农田水利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辖市、区水利局应加大县级行业指导力度,切实提高农村水利自办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自办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和环节,加强对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各类合同的监督管理,保证设计、监理、施工等行为符合要求。通过不定期对管辖范围内在建、已建自办项目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重点环节持续跟踪,确保自办项目质量与安全。同时要开展专项技术培训,对农村水利自办项目参建单位进行技术指导,促进自办项目建设管理实现规范化。

    四、加大乡镇管理巡查力度

乡镇水利站作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各辖市、区应明确乡镇水利站对管辖范围内农村水利自办项目的责任,层层落实,细化措施。乡镇水利站应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加大对管辖范围内农水自办项目的巡查力度,增强隐患控制能力,提升建设管理水平。发现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隐患风险、安全质量问题等要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对已建成自办项目,加强长效管护监督巡查,保证项目的持续运行,确保工程发挥最大效益。


常州市水利局

201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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