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委组织部,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规范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发〔2016〕150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了《常州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 常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2017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统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发〔2016〕15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通知》规定,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设立一个统筹区。市区统筹区范围包括市本级(含市直属及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金坛区和武进区(含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
第三条 按照政策统一、分级经办、信息集中、财政自担的原则,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统筹管理。
第四条 市区实行统一的制度政策,统一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口径,统一视同缴费指数,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和调整办法,统一基金支付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市区实行统一的经办规程,统一业务经办标准,统一业务经办流程,统一业务经办表单。
第六条 改革启动实施时,初次集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先由单位按规定确定并公示、主管部门审核,再按管辖权限由组织、编制、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单位及人员的参保登记工作,新北区、天宁区和钟楼区社保经办机构按要求将参保登记资料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第七条 市区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分别负责管辖范围内单位和人员的参保登记、基数申报、个人账户管理、统计分析及征缴、支付信息核定等工作。市、金坛区、武进区分别负责市本级、金坛区、武进区养老保险费征缴、基本养老金发放及基金核算等工作。
第八条 参保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按管辖范围分别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九条 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按管辖范围负责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参保人员在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不转移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时,由最后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归集养老保险参保信息,并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条 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稽核和内控制度。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按管辖范围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稽核和内控工作,定期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第十一条 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社部令3号)的有关要求,市、区社保经办机构遵循“谁经办谁收集”的原则负责业务档案管理。参保人员干部人事档案由参保单位按现行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按管辖范围负责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信息的核对工作。市、金坛区、武进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市本级、金坛区、武进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
第十三条 市区使用省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市、金坛区、武进区社保经办机构会同信息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单位和人员的参保信息的维护管理,确保数据准确安全。
第十四条 市区统筹区分市本级、金坛区和武进区三个核算单位,分别进行基金财务核算、预决算管理。市直、新北区、天宁区和钟楼区纳入市本级统一核算,并做好本地基金财务相关数据信息的统计工作。
第十五条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市、区两级政府按财政自担的原则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 市本级核算单位分别编制市直、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基金预算,市直及各区根据基金预算将相应年度基金预计收支缺口纳入预算安排,并在每年3月、10月将资金分两批划入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财政专户,逾期未划转的,市财政将相应扣减往来款项。年终,各区除已缴入市级财政专户的其余应承担资金纳入市与区财政结算。
第十七条 本办法和《通知》同时施行。市组织、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按职能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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