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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45/2013-0018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2013〕252号,常财工贸〔2013〕48号 发布机构:市发改委
生成日期:2013-07-22 公开日期:2013-07-2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积极实施《常州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常政办发〔2013〕72号),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印发《常州市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区发改局(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实施《常州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常政办发〔2013〕72号),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现将《常州市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财政局

2013年7月22日

    

常州市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有效发挥引导资金的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常州市使用和管理引导资金的相关发改、财政部门和引导资金申报单位。

    第三条引导资金每年从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内安排,其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专款专用、科学监管的原则。各地应安排相应资金,共同支持、促进全市服务业发展。

    第四条引导资金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一)市发改委以项目管理为主,负责确定引导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引导资金安排计划;会同市财政局统一接受引导资金申报,提出引导资金申报的评审标准,组织项目的评审;区发改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引导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上报。

    (二)市财政局以资金管理为主,负责引导资金的预算管理和审核拨付;区财政部门负责办理本地区引导资金审核拨付。

    (三)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

    二、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申报条件

    第五条引导资金主要围绕《常州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所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工程等进行支持,具体使用范围:

    1、专项规划:

    由市发改委确定编制的全市性各类服务业产业发展规划及重大课题。

    2、重点工程:

    (1)重大项目推进工程:重点支持列入当年度省、市级服务业重点项目;对获得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有明确规定必须由市配套的项目匹配(三年内得到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视同匹配)。

    (2)优势企业培育工程:对新增的省级服务业创新型企业、市级服务业优势企业(即技术、业态和品牌等创新方面的行业示范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超10亿元的服务业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及收入)的创新项目。

    (3)集聚发展提升工程:新增的省级、市级服务业集聚区内的公共服务平台及重点建设项目。

    (4)品牌和标准化打造工程:承担国家、省服务业标准化编制试点的项目及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

    (5)服务业人才培训工程:市相关部门牵头组织的境内外服务业人才培训。

    3、专业市场:

    对年交易额亿元以上的专业市场在公共服务平台及重点建设项目等方面给予支持。

    4、先行先试:

    获得国家、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和服务业发展示范区建设试点的地区给于奖励。

    5、重大活动:

    市委、市政府组织的服务业重大活动。

    6、专项经费:

    用于专家评审(评议)、项目检查、审计等,费用总额不超过引导资金总额的2%。

    7、其它符合市委、市政府“全力推动现代服务业突破和提升发展”要求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我市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或其他专项规划;

    2、符合《江苏省现代服务业产业指导目录》;

    3、项目、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建设或实施条件已经落实,并且当年正在建设或实施。

    第七条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或实施单位主要以企业为主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在常州市市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在两年以上。

    2、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财务制度,独立核算,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3、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

    4、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纪录或其他不良纪录,无拖欠其他财政性资金。

    5、自觉接受配合市发改、财政等部门对项目及资金的监督检查。

    三、资金使用方式

    第八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有贴息、补贴、奖励及其他。

    1、贴息。对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发生的贷款给予贴息。同一项目、公共服务平台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贴息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基准利率计算,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补贴。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于一定资金的基本建设补助,补贴金额不得超过基本建设投入的20%,最高补贴额不得超过200万元。项目实施时拨付补助资金的60%。竣工验收合格后,凭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再拨付剩余资金。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贴,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投资额的50%,最高补贴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

    3、奖励。对政策性奖励,实行一次性拨付。

    4、其他方式。设立融资担保、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

    贴息、补贴和奖励均为无偿补助。

    四、申报、评审、审核及公示

    第九条申报程序

    (一)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将确定的市级引导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申报引导资金的相关事项,通过发文和网上发布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引导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或通知。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或实施单位向当地发改、财政部门报送申报材料,并由当地发改、财政部门按本办法联合初审后,正式行文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申报。市属的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或实施单位直接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申报。

    第十条申报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引导资金的建设或实施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报《常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四)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2、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及实施进度情况;3、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五)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包括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证明材料。银行贷款需有贷款协议或合同、借款借据,银行结息单等。

    (七)申报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其它与项目相关的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评审、审核及公示程序

    (一)对申报的项目、公共服务平台等进行评审,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对部分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实地核查。

    (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照当年的资金规模与申报情况,经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

    (三)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将拟下达的年度引导资金使用安排计划分别在各自的网站上公示。公示一周后,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引导资金安排使用计划。

    五、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和使用

    根据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年度引导资金安排使用计划,由市财政局按照资金拨付的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申报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根据引导资金下达计划明确使用方向,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各相关区发改、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跟踪管理,对引导资金使用效果要进行年度分析总结,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每年委托中介机构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对各区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获得引导资金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资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1、提供虚假情况、材料骗取引导资金的;

    2、转移、截留或者挪用引导资金的;

    3、擅自改变主要建设或实施内容和标准,特别是引导资金重点扶持内容的;

    4、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或实施竣工完成的;

    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其中利用虚假情况、材料骗取资金的,除追回已经取得的扶持资金,还将记入企业诚信记录,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财政扶持项目。

    六、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金坛市、溧阳市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5年。《常州市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常发改〔2010〕376号常财企〔2010〕55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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