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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加强中小学社会实践活动费管理和使用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88/2018-0028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义务教育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教计〔2018〕59号 发布机构:市教育局
生成日期:2018-12-26 公开日期:2018-12-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加强中小学社会实践活动费管理和使用
关于加强中小学社会实践活动费管理和使用的通知

各辖市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教育文体局)、局属学校:
  加强中小学社会实践活动费的管理,规范采购和价格结算行为,是当前治理教育乱收费,切实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加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的重要举措。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社会实践活动费的管理和使用通知如下:
  一、规范收费行为
  社会实践活动费应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格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收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收取。严禁收费不入账,严禁由其他单位代收代支。
  二、规范票据管理
  收取社会实践活动费应当开具符合规定的票据,按缴费人“一人一票”,不得合并项目或按合计金额开具票据。各校不得私自购买和印制收款收据,不得收费不开票据。
  三、规范采购行为
  各校应成立内部招标小组,内部招标小组由学校教师、学生家长代表按一定比例组成。旅行社等承办社会实践活动机构的选择,由学校内部招标小组采用内部议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
  四、规范支出管理
  社会实践活动费应专项用于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支出,仅限门票、交通费、食宿费,一律不得用于其他支出。社会实践活动费的优惠和让利应全部返还学生,带队教师费用应由学校公用经费列支。
  五、强化结算管理
  社会实践活动费应按学期据实结算,并及时向学生家长提供收费结算清单(一人一单),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多退少不补。
  六、落实减免政策
  各校对贫困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应落实减免规定,使这些学生不因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而加重经济负担。
  本通知从2018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常州市教育局
2018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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