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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14109429/2015-0009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发〔2015〕93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15-06-10 公开日期:2015-06-11 废止日期:2020-11-24
内容概述:市政府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常政发〔2015〕9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5号)、《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苏政发〔2015〕1号)和《市委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省委意见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实施意见》(常发〔2015〕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中央编办赋予我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为契机,按照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坚持放管并重、宽进严管,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管理体制,优化资源配置,强化监管职责,完善监督机制,着力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和推诿扯皮等问题,努力构建简约高效、权责明晰、运转协调、执法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为我市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以依法授权或委托为依据,进一步规范执法机构设立,明晰职责边界;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健全执法管理体制。
  2.坚持精简统一、效能提升。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整合行政执法职能,减少执法层次,清理多头执法,调整执法机构,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执法成本。
  3.坚持点面结合、协调推进。稳步推进市和辖市(区)两级重点领域综合执法,协同推进开发园区综合执法试点,深化省经济发达镇综合执法改革,充分发挥改革整体效应。
  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既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着眼实际、因地制宜,妥善处理行政执法与技术支撑的关系,分重点、分领域,先易后难、稳妥推进。
  二、主要目标
  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市和辖市(区)两级政府同一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整合工作。201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市和辖区两级政府同一执法职责的层级调整工作,跨部门综合执法以及试点开发园区和经济发达镇推进和深化综合执法改革任务。2016年底前,全市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和运行监督机制。
  三、改革任务
  (一)创新机制,理顺关系
  1.整合执法职能。整合行政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的行政处罚和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能,实行部门内集中、统一的行政执法;有条件的领域,整合相关行政部门执法职能,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
  2.创新运行机制。根据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逐步推进市、辖市(区)行政部门行政审批、执法、监督职能相对分开,在部门内部整合建立统一的执法机构,集中行使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权。已实行综合执法的行政部门,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
  3.理顺执法权责。进一步厘清市和辖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执法监管职责,合理划分事权,原则上市级行政部门主要承担执法监督和案件协调职责,不宜直接对民商事主体实施具体检查和现场执法,有关执法任务应由辖市(区)直接承担。除依法赋予部分执法权的开发园区、经济发达镇和市级中心镇外,其它镇(街道)一般不承担执法职责,主要做好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二)整合机构,规范设置
  1.部门内部综合设置。市、辖市(区)一个行政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原则上整合为一支队伍。重点在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农林渔业、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开展部门内部综合执法。执法任务较轻的部门,直接由相关内设机构承担执法职责。
  2.执法层级优化设置。市、辖区两级政府同一执法职责的,原则上只在一个层级设置执法队伍。重点在公共卫生、城市管理、安全生产、资源环境、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推进执法重心和力量同步下移,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
  3.跨部门科学设置。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继续推进园林、规划、公安交通领域部分或全部行政处罚权实行相对集中,加快推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向镇(街道)延伸。按照大部门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市、辖市(区)、镇(街道)三级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
  4.区域内部综合设置。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溧阳市天目湖镇分别按照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和经济发达镇行政体制改革试点要求,通过法定程序行使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单独设置综合执法局,实行综合执法。金坛、溧阳和滨江经济开发区列为市级综合执法试点,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推进综合执法;其它开发园区和市级中心镇可以探索推进综合执法。
  (三)从严控制,强化管理
  1.从严机构编制管理。改革期间,执法机构原则上不再新增编制和新进人员。涉及改革的执法机构,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重新核定编制,其中涉及执法层级调整的领域中执法任务较重的市级行政部门,可暂时保留一支精干、高效的执法队伍,并按照编制随人走、人随事走的原则,做到职责调整与编制划转同步实施、队伍设立与人员移交同步操作,确保行政执法人员编制重点用于执法一线。今后,各级行政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机构。
  2.严格执法经费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禁将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3.加强执法机构建设。合理设置执法岗位,优化执法队伍结构,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制与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加强资格动态管理和行政执法绩效管理,探索创新执法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有效机制,激发执法队伍活力。
  (四)健全制度,严格执法
  1.加强监督指导。政府法制部门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制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执法机构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执法机构应及时反馈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大力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监督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作用,推进行政执法机构与社会管理其他主体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2.规范执法程序。落实《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常州市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和具体操作流程。建立听证制度,规范听证程序,实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告知制度,增强执法透明度,保障相对人的参与权、知情权、申诉权和救济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执法公开、公正。
  3.严格责任追究。按照有权必有责要求,科学合理界定执法机构、执法岗位以及执法人员的权力与责任,严格执行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执法过错追究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制度,将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4.加强协作联动。建立健全区域、重点领域不同部门间执法协作联动机制,落实《江苏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推进行政执法信息与社会公共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综合监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外,将行政执法中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违法信息向社会公开,纳入诚信档案。
  四、工作步骤
  全市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工作从2015年3月开始,2016年底前完成。具体工作步骤如下:
  (一)梳理调研阶段(2015年3月至2015年6月)。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各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全面梳理现有行政执法权力事项,重点突出执法行为的具体承办机构以及市、辖市(区)两级的具体权限分工,市法制办加强执法权力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市编办加强调研,研究拟订全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组织召开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
  (二)制定方案阶段(2015年7月至2015年9月)。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全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意见要求,结合本部门执法工作实际,研究拟订本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经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后由政府办公室印发。其中涉及市与辖区执法层级调整的,由市级相关行政部门负责牵头起草,10月底完成实施方案拟订。跨部门综合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由市编办商有关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区域综合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由所在辖市(区)负责制定。市编办和市法制办加强对各领域综合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制定的指导。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按照先易后难、分类推进的原则,条件成熟的可先行实施,对涉及职能调整、机构整合、人员编制划转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市和辖市(区)两级涉及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农林渔业、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重点领域的综合执法改革于2015年底完成;市和辖区两级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生产、资源保障、城市管理、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综合执法改革,以及试点开发园区和经济发达镇综合执法改革于2016年6月底完成。
  (四)检查评估阶段(2016年7月至2016年底)。市编办会同市法制办在各行政部门自评的基础上,通过现场观摩、民意调查和检查评估等方式,总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健全运行机制,力争常州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经验可复制可推广。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难度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试点顺利推进。市级建立由市政府领导担任召集人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各级各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进行,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科学筹划,周密部署,鼓励和支持部门大胆探索,创新体制,确保取得实效。
  (二)密切协调配合。机构编制部门要切实做好牵头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把综合执法工作与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改革、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紧密结合起来,妥善处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培训教育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经费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费。人社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管理的监督指导,完善健全有关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员平稳过渡。
  (三)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经纪律,做到令行禁止。特别是在职责划转、机构和人员编制整合调整过程中,应按照规定处理好人财物问题,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级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支持综合执法改革,注意处理好综合执法改革与日常监管的关系,确保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
  附件:常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任务分工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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