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92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7号)要求,现将《常州市农业保险经办机构选择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参照实施。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19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农业保险经办机构选择指导意见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92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7号)要求,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有序的市场环境,倡导服务竞争,持续提升在市场化经营模式下农业保险的保障能力,现就农业保险机构选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服务三农、公平竞争、规范操作为根本出发点,以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和现代农业发展为基本方向,进一步促进市场化经营模式下农业保险机构选择与其服务质效提升的匹配,理顺权责关系,优化资源配置,建立良性竞争机制,不断巩固保险市场稳定,夯实农业保险覆盖面,稳步提升保险服务水平,不断推动全市农业保险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择优利农原则。既要遵循市场规律,又要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鼓励有资质、服务好、网络(点)全的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同时要注重发挥我省法人保险总部和全国性保险机构在常分支机构两方面优势,引入良性竞争机制。
县级主体原则。各辖市(区)负责农险保险机构选择的组织实施,承担主体责任。各地农业保险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设计采购文件,通过政府采购进行机构选择;各辖市(区)可以选择1家保险机构,或者1家主承保机构+1家共保机构经办当地农业保险业务,服务年限不超过3年。
因地制宜原则。各辖市(区)可以结合本地农业产业特色和农险业务规模,细化采购文件中的权责要求、评分要素和权重,原“联办共保”协议期满后,因地制宜开展新的农业保险机构选择(政府采购相关材料报市级备案)。
三、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具备的能力要求
(一)基本条件
1.具备经营农业保险资质的保险机构。
2.不接受保险机构组成的联合体投标;同一保险机构的不同分(支)公司,不得同时参加同一辖市(区)投标。
(二)服务体系
1.市、辖市(区)、镇(街道)三级服务网络体系完善。
2.辖市(区)以上分支机构,设立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并配备专职农险工作人员。
3.基层(镇、街道)服务能力(网点设置、专职人员配备、软硬件实力)与该县域农业保险业务规模相匹配。
(三)综合实力
1.偿付能力充足,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个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均在150%以上。
2.有稳健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
3.近三年内,保险机构总体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财务和内控制度
1.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农业保险业务能够实现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信息系统支持单独核算农业保险业务损益,能够提供农业保险数据报表。
2.有完善的内控制度。上一年度,保险机构在省内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优良。
(五)服务能力
1.能够以省农险办印发、银保监会核准的条款、费率在我市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2.保险机构有一定的农业保险承办经验。
3.服务记录。有完备的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方案,并付诸实施;承保能力、查勘理赔质量良好,农户满意度高;农业保险覆盖面能与省定农业基本现代化要求相适应;近三年未出现平均赔付、封顶赔付、拖赔惜赔等损害农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4.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农村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农业保险工作服务创新规划,积极开展创新型险种试点。
(六)服务承诺
根据《江苏省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操作规范》(苏农险办发〔2014〕6号)和《江苏省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档案真实性、完整性标准指引》(苏农险办发〔2018〕5号)要求,保险机构给予相应服务承诺。
1.根据当地政府要求,按规定积极开展农业保险承保业务,并接受地方政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2.主承保机构与共保机构承诺遵守共保协议内容,按共保协议权责约定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3.将农业保险经营收益积极用于扶持“三农”发展,协力推进全市乡村振兴建设。
以上各项可作为各辖市(区)农业保险主管部门确定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评选要素。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保险机构选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标准要求高,各辖市(区)农业保险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与同级成员单位协同配合,周密部署好机构选择期间的各项工作,确保参保农户权益不受损害,农业保险市场化经营顺利推进。
(二)把握时间节点。各地要分析机构选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解决措施,重大问题及时向市级报备,确保农业保险经办机构选择工作顺利完成,并在水稻播种前与新的保险机构完成签约。
(三)加强权责约定。各地要与新的保险经办机构在农业保险覆盖面、合规经营、服务能力、体系建设、工作联动和监管评价等方面做好权责约定,不断提升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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