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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水利局关于开展常州市2021年用水审计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67/2021-0006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权责清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水资〔2021〕18号 发布机构:市水利局
生成日期:2021-06-11 公开日期:2021-06-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水利局关于开展常州市2021年用水审计工作的通知
常州市水利局关于开展常州市2021年用水审计工作的通知
常水资〔2021〕18号

各辖市、区水利局,常州经开区农工局,常州市水资源服务中心:

        根据《江苏省用水审计实施办法》、《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和节约用水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下达2021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任务的通知》(苏水资联〔2021〕2号)、《常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和节约用水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2021年常州市全民节水深化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常水资联〔2021〕2号)等文件精神,2021年我市将继续开展用水审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目的。用水审计是对单位用水状况进行考察与审核的一种管理办法,建立用水审计制度是用水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进行用水分析和用水评价的重要手段。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用水审计对单位的用水情况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其用水的科学化、合理化,提高用水户的用水效率。

        二、审计对象。根据《江苏省用水审计实施办法》的要求,政府监管用水审计的对象为重点计划用水户、年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三十的计划用水户以及地方性法规确定的其他用水户,同时鼓励规定以外的其他用水户自愿进行用水审计。用水户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管辖范围内的重点计划用水户做好用水审计推进情况的调查摸排工作,并按年限不等逐个排定审计计划,定期进行用水审计,两次用水审计的时间间隔一般不超过五年。省、市重点用水监控单位优先开展用水审计。

        三、审计方式。根据《江苏省用水审计实施办法》,政府监管用水审计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愿用水审计由用水户自行组织开展,用水审计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用水审计机构实施,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国控、省控重点计划用水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费用由市承担,辖市、区做好配合工作;市控及其他用水户由各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费用由各辖市、区承担,常州市水资源服务中心对各辖市、区用水审计报告的审核加强监管。

        四、审计机构。根据《江苏省用水审计实施办法》的要求,用水审计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开展用水数据检测分析的设备和业绩,拥有开展用水审计专业知识、能力和经验的相关技术人员。用水审计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工作,确保审计结论客观、公正,并对用水户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五、审计流程。(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用水审计名录,按照3---5年一周期制定用水审计年度计划;(2)根据年度计划,确定用水审计对象;(3)确定审计方式,编制用水审计报告,报送至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4)用水户和用水审计机构应该根据审核意见对报告进行完善,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5)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审计报告出具用水审计结论通知书,并及时送达用水户;(6)用水户按照用水审计结论通知书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所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2021年常州市用水审计目标任务表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水利局

                               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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