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常州经济开发区科技金融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73号)、《江苏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苏财教〔2021〕6号)和《常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532”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常发〔2021〕26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8〕146号)要求,常州市科技局、财政局对《常州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常科发〔2019〕171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22年5月24日
常州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和完善全市技术转移体系,高质量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73号)、《江苏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苏财教〔2021〕6号)和《常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532”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常发〔2021〕26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8〕14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是指在市级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对常州市各辖区内技术转移吸纳企业、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经理)人的奖补。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技术转移吸纳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作为技术成果吸纳方与合作方签订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合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并已支付相关技术交易费用的企业;所称“技术转移机构”是指在我市注册,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并已在市生产力发展中心备案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所称“技术经纪(经理)人”是指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以个人名义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在省、市指定机构备案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科技副总、产业教授、科技镇长团成员等。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技术合同”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省级以上技术合同登记系统进行认定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所称“技术合同成交额”是当事人之间所签订技术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总金额;所称“技术交易额”是指从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成交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金额;所称“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财务实际到账的技术交易额。
第五条 市科技局主要负责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公示和异议处理,制定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年度奖补方案;具体实施绩效管理工作;负责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的管理等。各辖区科技局主要负责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的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审核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年度奖补方案,及时下达奖补资金。各辖区财政局主要负责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条 我市技术转移吸纳企业引进省内外高校院所、研发机构、建有省(市)级研发平台企业等的先进技术成果,在市内转移转化的,按不超过年度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每家技术转移吸纳企业单一年度累计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50万元,关联技术交易除外。
第八条 我市各类技术转移机构为我市企事业单位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在市内转移转化的,按不超过年度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补,每个机构单一年度累计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20万元,关联技术交易除外。
第九条 技术经纪(经理)人为我市企事业单位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在市内转移转化的,按不超过年度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补,关联技术交易除外。同一合同只奖补一位技术经纪(经理)人。每位技术经纪(经理)人单一年度累计奖补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同一技术合同,技术转移机构奖补政策与技术经纪(经理)人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只可由一方按程序进行奖补申请,具体由技术转移机构与技术经纪(经理)人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与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不重复享受,符合《江苏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苏财教〔2021〕6号)规定的技术转移吸纳企业、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经理)人,按有关程序由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进行奖补。
第十二条 市技术转移奖补采取事后申报奖补方式,按年度集中办理实施一次性奖补。技术转移吸纳企业、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经理)人按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供申报材料,由所在地科技部门初审通过后推荐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审核确定拟支持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提出奖补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及时下达奖补资金。各辖区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三条 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资金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及个人对所提交技术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有违规失信行为的,按《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常科发〔2020〕9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覆盖金坛区、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与常州经济开发区,溧阳市可自行参照奖补。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常州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常科发〔2019〕1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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