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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
索 引 号:014109840/2016-0001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生态环境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环保局
生成日期:2016-06-20 公开日期:2016-06-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
常州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
 

    为强化环境监管,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通知的实施意见》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党委要定期研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大政方针,加强对网格化环境监管的组织领导,政府具体负责网格的划分和运行管理,着力形成党委组织领导、政府具体实施、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环境监管格局。

    (二)属地管理、责任到人。按行政区域划为市、辖市(区)、镇(街道)三级网格,特殊功能区域单独划分网格。把监管职责明确到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任务分解到工作组,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头,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盲区。

    (三)各有侧重、差别监管。市、辖市(区)网格主要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承担重点环境监管任务,切实履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镇(街道)网格承担基础性环境监管任务,负责日常巡查和现场处置。市、辖市(区)每年确定重点监管对象,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确保监管全覆盖。

   (四)强化基础、提升能力。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监管机制,突出加强基层环境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环境监管信息平台,着力提高整体监管效能和水平。

    二、网格划分及主要职责

    (一)一级网格(市级)

    网格范围为常州市行政辖区。责任主体为市委、市政府,网格长为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设立八个监管工作组,分别由市环保局牵头工业污染监管和土壤环境监管、市发改委牵头能源总量监管、市公安局牵头机动车船污染监管、市建设局牵头建筑扬尘监管、市水利局牵头水资源监管、市农委牵头农业污染监管、市城管局牵头城乡环境卫生监管。各监管工作组组长由牵头部门分管副市长担任,组员由各负有环境监管职能的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国土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委、卫计委、食药监局、环保局、规划局、城管局、工商局等部门组成,各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落实环境监管工作。

    主要职责:1.负责本级网格运行管理,构建职权清晰、分工协作、运转高效的环境监管机制;2.负责对本网格大气、水和土壤等环境质量有效监管,严防重特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环境事件的发生;3.发布本网格重点监管对象名单,组织对本级网格重点监管对象开展日常监管;⒋负责跨行政区域重大环境问题、环境污染纠纷和上级交办的重点环境信访的调处,查处环境违法行为;5.对二级网格进行指导、督查、考核。

    (二)二级网格(辖市、区级)

    划分为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含常州经济开发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等6个网格。责任主体为各辖市区党委、政府,网格长为各辖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根据需要设置若干监管工作组,组长由辖市区相关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负有环境监管职能的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国土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林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城管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1.负责本级网格运行管理,构建职权清晰、分工协作、运转高效的环境监管机制;2.负责对本网格大气、水和土壤等环境质量有效监管,严防较大以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环境事件的发生;3.发布本网格重点监管对象名单,组织对本级网格重点监管对象开展日常监管;4.负责调处突出环境问题、重点环境信访与污染纠纷等,及时调查核实三级网格上报的环境违法线索,查处环境违法行为;5.对三级网格进行指导、督查、考核。

    (三)三级网格(镇级)

    以镇、街道为单元划分网格。责任主体为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网格长为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下设若干巡查工作组,组长由镇、街道党政领导担任,成员由各负有环境监管职责机构的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1.负责本级网格运行管理;2.确定本网格重点巡查对象,对网格内有环境影响的各类建设项目和污染物排放、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工地道路扬尘污染、畜禽养殖污染、焚烧垃圾和秸秆烟尘污染,以及其他废气、废水、废渣污染等,开展日常巡查和现场监管,及时制止、处置各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涉嫌环境违法的,及时向上一级网格报告;3.调处各类环境初信初访和矛盾纠纷;4.督促落实上级网格下达的环境问题整改要求。

    (四)特殊网格

    各辖市、区根据需要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具有一定行政管辖权的特殊功能区域,单独设置网格,责任主体为党工委、管委会,网格长由党工委或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主要负责本级网格运行管理、重点监管对象日常监管、调查处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调处解决重点环境信访投诉及环境问题等。特殊网格按行政级别纳入对应网格管辖,接受上级网格的指导、督查、考核。

    各辖市区可根据区域特征、监管任务等实际,进一步细化网格、加密网格、做实网格,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要求、提高监管实效。充分发挥基层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业、社会组织的作用,吸纳有时间、有热情、有能力的村民居民担任环境监管协管员或志愿者,参与网格环境监管工作。

    三、网格监管运行机制

    (一)计划管理。各级网格要制定日常监管、督查、巡查计划,定人员、定任务、定责任、定奖惩,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做到监管活动有章可循、规范透明、全程留痕。

    (二)沟通反馈。建立上下级网格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网格运行顺畅高效。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整改要求,上级网格应及时反馈下级网格。对巡查发现的环境违法线索、环境问题整改动态情况,下级网格应及时报告上级网格。

    (三)部门联动。一、二级和特殊网格接到环境违法线索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依法调查处理;对涉及多个环境监管职责部门的,组织联合调查,加强部门联动;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信息公开。利用媒体、网络、公告栏等多种形式,公开各级环境监管网格划分方案、网格长和网格监管组、巡查组名单,动态调整和公开重点监管对象,定期公布网格监管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五)监督考评。依法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鼓励聘请网格群众监督员,对网格环境监管开展情况、实施效果进行监督;上级网格要运用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下一级网格监管情况的监督。制定网格环境监管工作考评办法,每年对下一级网格监管情况组织考评,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党委、政府要定期研究部署网格监管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配齐配强网格监管人员,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推进环境监管网格与现有社会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监管、城市管理等基层网格的融合式建设,有效整合力量。

    (二)提升监管能力。加强基层环境监管队伍建设,重点做实做细三级网格。三级网格建立巡查队伍,利用现有资源和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8人以上的专门巡查人员。特殊网格应根据监管任务,配备相应的专业监管人员。组织开展网格监管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提升监管人员素质和履职能力。支持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保障与网格监管任务相适应的车辆和装备,保证网格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三)夯实监管基础。结合环境保护大检查,整合现有污染源数据库和移动执法系统,完善“一企一档”环境管理基础台账,逐步建立要素齐全、数据准确、动态更新、信息共享的数字化监管信息平台,提高网格监管的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网格监管责任履行不到位,发生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情形的,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严格追究相关领导和监管人员的责任。

    各地要充分认识网格化环境监管的重要性,抓紧制定本地区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及考核办法。网格监管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实施方案于2015年年底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常州市网格化环境监管管理部门职责


附件

 

常州市网格化环境监管管理部门职责


    一、市编办

    负责指导、协调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按照省政府网格化划分指导意见,指导、督促各辖市、区配齐配全各网格监管人员。

    二、市发改委

    1.负责落实产业政策,严格限制类、禁止淘汰类项目审批;

    2.负责实施煤炭、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加快实施市区热电联产规划,推进全市煤电行业节能减排升级改造;

    3.负责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和清洁能源的综合协调工作。

    三、市经信委

    1.负责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转型与升级,严格技改项目备案,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工作;

    2.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编制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

    3.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四、市教育局

    1.负责普及中小学生环境保护教育;

    2.负责组织实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

    3.落实重污染天气学校应急管控措施。

    五、市科技局

    1.负责将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加大对水环境治理、废弃物资源化、大气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科研及创新的投入;

    3.负责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完善技术创新体系,推广应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六、市公安局

    1.负责处理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2.依法侦查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办理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

    3.负责机动车环境准入管理,执行禁鸣区规定,查处驶入限行范围、时段的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

    4.负责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理工作;

    5.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6.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七、市财政局

    1.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环境保护预算,将重大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项目优先纳入财政预算计划,统筹安排环境保护资金;负责争取中央、省级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支持;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逐年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

    2.负责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

    八、市国土局

    1.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和监管,做好生态用地供给等工作;

    2.负责督促矿山企业做好关闭宕口的封场工作,组织做好关闭矿山宕口综合整治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受污染土地复垦整治工程;

    3.负责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的污染搬迁企业,复垦后新增加的农用地,实行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相挂钩的政策;

    4.负责依据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有关土地利用规划,并督促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九、市城乡建设局

    1.负责自来水厂管理,确保供水安全;

    2.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配合各辖区加快老小区改造和新建小区生活污水接管工作;

    3.负责牵头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实施截污工程,管理截污设施;配合做好市区河道长效管理相关工作任务;

    4.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建设工地扬尘监督管理,由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监管的专业建设工程除外;

    5.负责做好“禁燃区”建设中涉及的天然气改造工作;

    6.负责监督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对接入城镇污水管网单位的水质进行监督管理;

    7.负责依据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有关城乡规划,并督促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十、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组织实施港口、码头、船舶及交通干线污染治理;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船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推进船舶油气动力改造、淘汰高污染排放和老旧车辆工作;

    2.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配合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3.负责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编制实施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

    4.负责监管机动车维修单位对尾气排放检测不合格的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十一、市水利局

    1.加强水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优化水资源配置、强化节约用水管理、严格水资源保护,实施水生态综合治理、大力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2.负责落实节水型社会、节水型城市建设;

    3.负责做好河道保洁和调水引流活水工作,组织实施河道清淤;

    4.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性排污总量意见;

    5.负责执行江河湖泊排污口设置许可、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等制度;

    6.负责湖泊的保护、管理、监督,依法查处违法填占湖泊等违法行为;

    7.做好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的相关工作;

    8.参与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十二、市农委

    1.负责制订农业、畜牧业专项规划及农业生态建设规划,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

    2.负责指导农作物秸秆、农用薄膜及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依法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3.负责指导农业生产节能减排,推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工作;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4.负责依法查处渔业水域内非法养殖和非法捕捞行为,指导水产养殖污染治理;

    5.负责依法对渔业、农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6.负责林业发展规划、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湿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等工作;

    7.负责依法加强农用机械、渔业船舶的节能减排工作;

    8.负责对从事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十三、市商务局

    1.负责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中的产业引导,推进流通领域各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2.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油品升级工作;

    3.统筹协调相关企业做好高品质车用燃油供应保障工作,全面供应符合标准的车用燃油;

    4.加快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十四、市卫计委

    1.负责饮用水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饮用水水源污染突发事故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2.负责在医疗机构内对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处置过程中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

    4.协助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管理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水处理、核与辐射装置及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等工作;

    5.负责医疗保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十五、市工商局

    1.根据环保部门反馈情况,对市场主体分别采取纳入警示管理、责令限期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吊销营业执照等监管措施;

    2.负责对已经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3.加强对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企业监管。

    十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负责组织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减少因产品质量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

    2.负责对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环境监测计量器具配置、周期检定、使用情况的计量监督管理;

    3.负责燃煤锅炉、容器等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参与因锅炉等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调查处理;

    4.负责有机溶剂产品监管,执行国家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

    十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1、负责药品中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2、负责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3、依法查处生产经营以餐厨废弃物及其制成品为原料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十八、市审计局

    1.负责对环境保护财政预算和支出情况的审计监督,监督有关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开展辖市、区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离任审计;

    3.开展政府环境履责合规审计、绩效审计以及财务审计。

    十九、市环保局

    1.负责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负责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编制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等专项规划;

    3.负责对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清洁生产、信息公开、达标排放、环境应急等环境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4.负责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和信息发布;

    5.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市污染防治工作;

    6.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做好农村连片整治工作;指导生态文明试点示范市(区)建设;

    7.负责分解落实减排目标任务,督查、督办、核查各辖市区、相关部门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8.负责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编制政府、部门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9.参与制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健全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10.配合市科技局和经信委,指导和推动区域环境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

    11.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污染纠纷;

    12.落实“两法”衔接,推进环保联动执法。

    二十、市规划局

    1.负责依据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并督促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负责调处因规划引发的各类环境信访纠纷和群体事件。

    二十一、市园林局

    1.负责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绿地建设规划;负责管理市属城市公园、绿地等;

    2.负责市属项目绿化养护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二十二、市城管局

    1.负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

    2.负责城市道路机械化作业考核,控制道路扬尘污染;

    3.负责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

    4.负责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监管;

    5.负责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露天烧烤行为的监管。

    二十三、市安监局

    1.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2.负责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非煤矿山企业排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3.参与因安全生产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二十四、市旅游局

    负责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A级旅游景区等保护。

    二十五、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对进口原材料、产品和设备是否符合相关环保质量标准或要求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六、常州气象局

    1.负责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市环保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 

    2.负责提高应急气象服务能力,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改善空气质量。

    二十七、常州银监分局

    协助对银行的授信管理,严格依法依规管控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贷款;实施绿色信贷,支持企业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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