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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司法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13/2021-0009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司发〔2021〕69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1-06-21 公开日期:2021-06-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司法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司法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司发〔2021〕69号

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常州市司法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常州市司法局

2021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司法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局公务接待管理工作,厉行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办发〔2014〕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本办法》(常发[2014]17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和改进公务接待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常办发[2013]5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装备财务保障处是局公务接待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务接待的统筹安排和相应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五条  公务接待用餐原则上按照80元/人标准安排工作餐,特殊情况需要提高标准的,需经局装备财务保障处审核并经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同意。工作餐不上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不得安排至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如接待对象较少,可视情况安排自助餐。

    各辖市(区)和有关部门来局办事的人员需要安排午餐的,原则上在市行政中心食堂或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大楼食堂用餐,由业务处室经办人到装备财务保障处或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大楼食堂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餐券,用餐标准不超过20元/人。

    第六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一般安排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宾馆)。费用原则上由接待对象支付。接待对象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免交或少交住宿费的,需报请局长同意方可办理。

    第七条  严格履行接待审批手续,对口处室凭工作函、通知等拟定接待方案,经处室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在常州市司法局协同办公系统(OA平台)填写《用餐接待安排审批表》,由装备财务保障处按规定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财务的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申请手续的,需经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同意方可办理,事后必须及时补办审批手续。无公函或无审批的接待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八条  公务活动用车按规定向市公务车智能化管理平台申请车辆。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

     第九条  以局名义接待的公务活动,由办公室负责办理审批手续,落实接待事宜,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十条  公务接待不得购买烟酒、礼品,不得安排到本地旅游景点游览,不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各类纪念品和土特产,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在两周内履行报销手续。相关处室负责接待的人员应认真核对消费明细,并在消费单据上注明消费原因、时间及签名。装备财务保障处对《用餐接待安排审批表》、票据、餐费清单等审核把关,经分管财务的局领导或局长审批后报销。未经批准的其他支出项目,一律不得报销,费用由接待人(处室)自理。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各处室应当认真执行本规定,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常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司法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常司发【2017】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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