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甲磺酸伊马替尼片(昕维)等特殊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4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甲磺酸伊马替尼片(昕维)等特殊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418号)请点击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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