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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现将《常州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常州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建规字〔2019〕4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建筑企业、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应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总承包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总承包中的施工企业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企业是指依法承接分包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施工企业、施工劳务企业。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为支付所招用的建筑工人工资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是指从事建筑工程项目具体工种劳务作业的人员,包括农民工和虽非农村户籍但从事建筑工程项目实体劳务的人员。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市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辖市(区)和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督促有关主体全面落实各项要求。
第二章 实名制管理
第五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并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所报送的实名制管理信息与工资支付信息等数据进行核对,督促建筑企业严格落实相关要求,确保信息完整。
第六条 总承包企业对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市建设主管部门关于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动态人脸识别实名制考勤系统的有关要求,配备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考勤管理。
第七条 总承包企业应当通过常州市建筑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实名制管理系统)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建筑企业、监理企业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进行实名制信息采集认证,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未进行信息采集认证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八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当日进出现场时间通过施工现场考勤设备予以记录,记录的考勤信息通过实名制平台生成考勤表。该考勤信息可作为认定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施工承发包行为、劳资纠纷协调处理的依据。
第九条 项目现场实名制管理所需的费用,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2019〕第19号)和相关规定计取。
第三章 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障
第十条 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建设主管部门、劳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总承包企业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建筑工人进行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并逐一签订《建筑工人权益告知书》,留档备查。
第十一条 总承包企业应当制定建筑工人投诉处理应急预案并建立健全项目分包企业、作业班组层级的建筑工人投诉处理网络图,明确各层级责任人员。分包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管理层级、班组长的有关信息,并报总承包企业备案。
第十二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应当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作业内容、计酬方式、工资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违约责任等。劳动合同文本应当采用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建筑工人各执1份,总承包企业负责收集,现场留存备查。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工人,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第十三条 总承包企业应当以项目为单位,持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告知书,至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农民工工资专户业务经办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按规定开设专用账户,并会同建设单位与经办银行签订账户管理三方保障协议,确保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安全、保密。除支付建筑工人工资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划转、动用账户资金。
专用账户必须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参与我市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发放业务的经办银行,其相关业务系统应当与我市实名制管理系统对接,并配合市建设主管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经办银行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在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公布后,开展此项业务。
第十五条 建筑企业应当为招用的建筑工人在相关银行办理实名制银行卡。凡在常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建筑工人每人限定一张,全市范围内各建筑工程项目通用,并可用于跨行代发工资。
经办银行应当及时将实名制银行卡信息推送至实名制管理系统内银行卡卡库,卡库内已有信息的,不得要求重复办理银行卡。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专用账户资金拨付责任。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的次月起应当按照下列方式每月向专用账户拨付相应资金,且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一)以施工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实施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分别以建设工程合同总价和施工合同总价为基数,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次月和第3个月按照不低于合同总价的5%除以合同工期(月份数,下同),计算所得数额后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从第4个月起每月按照不低于合同总价的20%除以合同工期,计算所得数额后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工程项目完工前,累计拨付资金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20%;对于应发工资总额高于合同总价20%的,则按照实际工资数额存入专用账户。
(二)以施工专业承包实施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以建设工程合同总价为基数,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次月按照不低于合同总价的5%除以合同工期,计算所得数额后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从第3个月起每月按照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5%除以合同工期,计算所得数额后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工程项目完工前,累计拨付资金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15%;对于应发工资总额高于合同总价15%的,则按照实际工资数额存入专用账户。
通过公开招标进行分包的专业工程,在总承包企业专用账户中拨付资金的比例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建筑工人工资实行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通过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制度。建筑工程项目所有分包企业均应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委托总承包企业代为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的协议。
建筑企业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建筑工人工资,并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薪酬标准,结合实名制系统考勤记录编制工资发放表。工资发放表应当经建筑工人签字确认,由总承包企业核实后向经办银行递交应发工资等信息。经办银行应当核对工资卡信息无误后,直接将工资从专用账户划入建筑工人个人实名制银行卡。对于工资卡信息不在实名制银行卡库的或者存在重复办卡无法代发的,经办银行应当及时反馈总承包企业,必要时可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总承包企业不得向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进行实名制信息采集、无相应实名制考勤记录的人员发放工资。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记录应当在工程项目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动态公布。
对于用工不满1个月的短期用工,建筑企业应当在用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工资。对于劳动合同约定工程量已经完成并退场的人员,建筑企业应当在完工退场之日起2个月内付清工资。
第十八条 总承包企业应当配备项目专职劳务员(由企业出具书面任命文件,下同),负责整个工程项目劳务用工管理。分包企业应当配备专(兼)职劳务员,负责分包工程的劳务用工管理,并将有关劳务管理资料报总承包企业备案。
劳务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项目建筑工人进行权益义务书面告知;
(二)为建筑工人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
(三)收集整理建筑工人投诉处理网络图、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考勤表;
(四)督促建筑工人严格实名制考勤、审核工资报表和劳务结算等资料,并在有关劳务管理资料上签字确认。
劳务管理资料应当按照我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管理标准化台账的要求收集整理存档,存档时间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不少于3年。
第十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企业均须执行我市现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诚信考核内容。考核对象为该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因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等原因导致拖欠建筑工人工资,产生较大负面影响且未及时进行处置的,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建筑企业(含施工劳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并采取行业管理措施。
因建筑企业原因导致拖欠建筑工人工资,引发投诉集访且未妥善处置的,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其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市场准入限制等行业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人未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编造虚假信息、采用非法手段讨要工资,或者以拖欠施工劳务人员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核查,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整改未完成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且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完毕后,总承包企业在常州日报或常州晚报公示30日,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有关意见,经办银行再将专用账户余额退回施工总承包企业账户,并将专用账户做销户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建筑市场监管,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责任主体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对发现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保障及其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原常州市城乡建设局颁布的《关于公布<常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建〔2015〕163号)、《关于印发常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到岗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常建〔2016〕52号)、《关于在建工程实名制考勤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常建〔2016〕247号)和《关于常州市建筑行业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常建〔2018〕2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