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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常州市社会力量承办市运动队(训练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5x/2016-0001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体发〔2016〕30号 发布机构:市体育局
生成日期:2016-03-30 公开日期:2016-04-0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全面推进我市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整合社会优质资源,加强社会力量承办市运动队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省运会目标任务,特制定印发本办法。
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常州市社会力量承办市运动队(训练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体发〔2016〕30号

各辖市、区体育局(文广体局、社会事业局、教育文体局)、直属训练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市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整合社会优质资源,加强社会力量承办市运动队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省运会目标任务,结合我市项目布局和发展实际,特制定印发《常州市社会力量承办市运动队(训练点)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体育局

    2016年3月30日

常州市社会力量承办市运动队(训练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力量承办市级运动队,维护社会办队单位、教练及其他体育工作者、受培训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办队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体育、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竞技体育项目的训练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市体育主管部门对社会力量办队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社会力量应当以承办实施奥运会竞技体育项目训练的单位为重点。我市鼓励社会力量承办运动队(训练点)作为我市项目布局的补充。

    第五条 社会力量承办竞技体育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科学训练原则,贯彻国家的体育教育方针,保证训练质量。

    第六条 社会力量办队单位中的教练员与市直属训练单位教练员一样享有受培训、评职称等权益。

    第七条 对在社会力量办队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办队机构的申请及审核

    第八条 申请承办竞技体育项目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承办竞技体育项目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申请承办运动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体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项目(训练点)的报告;

    (二)主要负责人及拟聘教练的证明文件;

    (三)训练场地证明材料;

    (四)所承办项目的发展规划;

    (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社会力量承办的项目应当以全市项目发展规划和布局为依据,须符合我市体育项目的长远发展要求。

    申请承办竞技体育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上报材料,市体育局于每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一条 经审核同意的办队单位可以“常州市﹡﹡队”名义进行自主招生,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市体育局审查后方可发布。

    第三章  办队单位的训练和管理

    第十二条 办队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聘任教练和其他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经费自筹。办队单位应当对其聘任的教练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办队单位的训练内容应当符合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大纲考核要求和江苏省运动会的相关比赛规定。

    第四章  运动员注册参赛工作

    第十四条 运动员参加江苏省青少年注册应遵循“谁注册、谁训练、谁受益”的原则。

    第十五条 运动员注册工作按省体育局相关规定执行,由各办队单位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至市体育局直属项目对口训练单位统一办理。

    第十六条 办队单位必须组队参加省体育局年底竞赛计划中安排的所有比赛,增加运动员参赛机会。

    第十七条 省年度比赛和省运会由市体育局负责组队参赛,具体方案由市体育局承担该项目的直属训练单位根据不同项目特点制定组队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经费补助

    第十八条 运动员日常训练所需器材、耗材、场馆设施及比赛所用器材、经费等均由办队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九条 参加省年度最高级别比赛,公费人员的参赛费用由市体育局承担,其余人员费用由办队单位解决:1、获前六名的运动员属公费人员;2、按公费运动员的1/6测算公费工作人员名额。

    第二十条 根据参加省年度最高级别比赛的运动员所获成绩综合评定训练经费补助等级,共分为三等:一等是指获冠军的运动员;二等是指获第二、三名的运动员;三等是指获第四至六名的运动员。参加两项以上比赛的运动员只按最高成绩认定;比赛不满6人、非省运会适龄的运动员降一等享受;小团体项目和集体项目按参赛人数测算。

    第二十一条 根据认定等级核定办队单位年度训练经费补助,标准为:一等每人每年人民币12000元,二等每人每年人民币8000元,三等每人每年人民币6000元,四等每人每年人民币4000元。训练经费补助原则上用于运动员伙食、赛前营养、小型器材及训练参赛服装的购置等日常训练所需。

    第二十二条 运动员输送至省优秀运动队,将按省体育局文件给予人才输送奖励,另按每名运动员6万元的标准一次性追加训练经费补助。

    第二十三条 办队单位在省运会上取得成绩,除享受当年训练经费补助外,个人项目按每枚金牌1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追加训练经费补助,其余成绩不予追加;小团体项目和集体球类项目冠军,根据参赛人数测算,追加补助标准减半,其余成绩不予追加。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四条 运动员参加省运会及其它比赛取得成绩,主带教练、运动员奖励标准以市政府相关文件为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运动员未经市体育局同意,不得擅自代表外省(市)参加比赛,否则将取消运动员注册单位当年训练经费补助,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注册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市直属训练单位的运动员未经市体育局同意,不得擅自代表社会力量办队单位注册,否则将视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参赛经费及训练经费补助等相关经费从训练单位相关项目助学金、伙食费及省运会备战经费中列支,市体育局将根据项目划拨至相关直属训练单位进行具体测算。

    第二十八条 所有参加江苏省注册的青少年运动员,必须无条件接受省优秀运动队选拔,被选中参加试训、集训的运动员务必按时报到,否则将取消该运动员所有经费补助,取消其参加省比赛资格,并且按每名运动员1万元的标准扣除办队单位当年训练经费补助。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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