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014109496/2019-00003 |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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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常科发〔2018〕254号 |
发布机构:市科技局 |
生成日期:2018-12-24 |
公开日期:2019-01-10 |
废止日期:有效 |
内容概述: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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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
常科发〔2018〕254号 |
各辖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自查自纠能够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结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市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查对象
本次自查对象为我市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及2018年获得国家公示拟认定的企业。
二、自查内容
企业对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全面自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了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信息(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
2.更名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了相关事项;
3.提交的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归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人员等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是否按时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5.企业自认定或复审通过以来,享受高企所得税优惠情况。
6.是否有自认定或公示之日起发生《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况。
三、自查方式
1.企业自查。企业本着客观负责的态度对照自查内容进行认真自查,2016年、2017年已认定高企和2018年重新申报获得公示拟认定企业(2015年高企)如实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见附件1)并加盖企业公章;2018年新申报获得公示拟认定企业(非有效期内高企或首次公示拟认定企业)如实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见附件2)并加盖企业公章。同时,整理归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相关材料、研发费用辅助帐及相关审计报告、企业职工花名册及参保证明、科技人员名单、研发活动证明材料、成果转化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证明材料、体现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的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备查。
2.地方检查。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年度的材料,对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检查。一是各辖市(区)科技局对企业填报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对存在知识产权手续不完善、人员资料不全、研发帐目不完善等问题的企业,及时指导企业完善相关材料;对存在更名、重大变化、未按时填报高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等情况的企业,及时指导企业上报相关材料,在此基础上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自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并加盖公章。二是各辖市(区)科技局根据企业填报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梳理本地区有自认定或公示之日起发生2016版《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企业,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情况汇总表》并加盖公章(见附件4);三是各辖市区科技局在检查过程中,对存在问题的高新技术企业,提出处理建议,填写《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自纠汇总表》(附件5)并加盖公章。
四、工作要求
1.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及获得公示认定企业应本着客观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开展自查工作,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不得隐瞒,须如实上报,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确保自查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辖市(区)应抓紧督促落实整改,及时纠正。对缺少相关证明材料的企业,应指导企业完善相关材料。检查中发现违规的机构、个人应及时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及时上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4.各辖市(区)科技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于1月24日前,形成本地区自查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连同企业填报的自查表(装订成册)、《高新技术企业自查情况汇总表》(A3纸打印)、《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情况汇总表》和《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自纠汇总表》各一式两份,以及上述材料的电子版报送至常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5.参加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并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若有相关问题,请及时与常州市科技创新政策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
常州市科技局高新处联系人:孙爱民
电 话:85681525
常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联系人:童玲
电 话:67896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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