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定额>(试行)的通知》(苏建价〔2017〕83号)(以下简称“装配式定额”)和《关于贯彻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苏建价〔2016〕740号)(以下简称“工期定额”),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为减少争议,增加可操作性,对装配式定额中费用定额总价措施项目费设置区间费率的部分,确定统一标准,形成通常情况下的措施项目费费率(见附件)。未设置区间的其余部分均按原标准执行。
二、根据工期定额省文件要求,为有效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防止盲目压缩工期的行为,建筑工程施工工期原则上不得低于工期定额规定的70%。当招标文件要求工期(合同工期)少于定额工期时,应按(提前天数/定额工期天数)/0.3×2.1%(2%)的标准计取赶工措施费,计费基础为: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除税工程设备费(工程设备费)。其他相关专业工程参照执行。
三、本规定执行时间和相关办法均与省文件规定同步。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7年5月22日
附件
部分总价措施项目取费标准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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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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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构件
单独吊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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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混凝土房屋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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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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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除税工程设备费(工程设备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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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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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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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雨季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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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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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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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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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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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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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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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0)(计算办法详见下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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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质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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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国家级优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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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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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优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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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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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优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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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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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优质结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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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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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列两种费率标准的分别适用于一般计税法和简易计税法,其他则为两种计税法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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