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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司法局关于镇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工作的指导意见
索 引 号:014109613/2020-0001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司发〔2020〕21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0-03-18 公开日期:2020-03-2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司法局关于镇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工作的指导意见
常州市司法局关于镇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辖市、区司法局,经开区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苏办发〔2020〕1号)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常州市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工作方案》(常办发〔2020〕6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对各辖市、区镇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和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原则,将点多面广、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审批服务执法等权限赋予乡镇和街道,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二、报送指南

    各辖市、区司法局可以按照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参照镇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权力事项表(见附件)相关事项梳理校正部分(红色已标出)对本行政区域镇域拟集中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梳理,同时应考虑市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在相关领域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事项可以为省指导目录内事项,也可以超出省指导目录,但应当适合实际并尽可能做到本区相对统一。其中,涉及危化品、安全生产以及燃气管理等方面的权力需下放的,应当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职责划转后,原权力行使机关应当继续加强行业监管。

    报送材料可以参照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报送材料,包括向市政府的正式请示、工作方案、本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会议纪要和初步拟集中的权力清单(详细权力清单可待省批复后按照批复领域详细梳理并公布),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组织实施

    各辖市、区司法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按照辖市、区政府工作部署,会同编制管理部门,结合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围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开展,明确要求,细化口径,做好相关工作。要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配合有关部门细化政策措施,作出统筹安排,不断完善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民生的体制机制。

 

    附件:镇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权力事项表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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