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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67/2020-0004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权责清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水规〔2020〕1号 发布机构:市水利局
生成日期:2020-12-01 公开日期:2020-12-0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水规〔2020〕1号

各辖市、区水利局,常州经开区农工局,各有关单位:

    《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从业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常州市水利局

2020年12月1日

 

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苏水规〔2019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15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的履约考核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施工单项合同总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施工总工期超过60天的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总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是指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第二条的从业单位在建设全过程中的履行合同情况进行动态记录,实行信用档案、履约考核、信用等级评定、应用等管理。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各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开展信用管理,参与履约考核和信用等级评审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成立由市、县(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主要负责研究确定履约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会商评定从业单位季度履约考核等次和信用等级等相关事宜。

第五条 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的电子平台为“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平台”)。

第二章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第六条 信用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从业单位基本情况;

(二)主要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三)从业单位在建项目季度履约考核等次和信用等级情况;

(四)从业单位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表彰、处罚等记录;

(五)信用承诺书;

(六)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信用信息报告。

第七条 信用档案中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由从业单位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 (以下统一简称“平台”)和“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统一简称“系统”)中自主填报。从业单位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从业单位填报或者更新基本情况时,可要求从业单位提交所填报内容的主要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校验。从业单位在“平台”和“系统”中录入的信息存在虚假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157,以下简称《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八条  从业单位应当在购买招标文件前建立信用档案。采用直接发包的项目,从业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建立信用档案。

第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从业单位参与本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的奖励、处罚等信息,或从其他有关部门采集的奖励、处罚等信息及时录入“信用管理平台”,记入信用档案。

第三章  履约考核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 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主要内容包括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文明、项目管理等,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稽察、审计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一条 履约考核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季度履约考核按照分级负责、全面覆盖的原则开展。考核期内新开工未满一个月的合同不列入本季度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 季度履约考核以合同为考核单元,分值为100分,由项目法人评分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评分组成,分值权重分别为50%50%。其中: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三级考核的合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评分权重分别为20%30%;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两级考核的合同,评分权重各为50%

当各级考核基础分偏差率(按最大值与最小值的差占最小值的百分比计算)在15%以内(含15%),按上述规定的分值权重计算最终得分;当各级考核基础分偏差率在15%以上时,以最低分为最终得分。

第十  季度履约考核分为”“”“”“四个考核等次,根据第十规定,确定季度履约考核分数。季度履约考核等次依据如下标准确定:

(一)评分在90分及以上的,等次评为“优”;

(二)评分在80分及以上,小于90分的,等次评为“良”;

(三)评分在60分及以上,小于80分的,等次评为“中”;

(四)评分在60分以下的,等次评为“差”。

第十 项目法人应当在申报项目开工备案的同时,在“信用管理平台”提交合同履约考核申请,经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形成履约考核合同清单。

第十 各履约合同因地方矛盾、重大设计变更等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时,项目法人应及时在 “信用管理平台”申请暂停履约考核,当工程恢复正常施工时应及时申请恢复履约考核,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负责审核。

第十 各履约考核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法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在“信用管理平台”申请终止履约考核,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负责审核。

(一)合同工程已完工;

(二)合同工程量已完成80%以上,且主体工程已完成;

(三)工程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工程无法继续实施;

(四)其他认定无需再进行履约考核的情形。

第十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应根据季度履约考核合同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考核时间,并在每季度开始后7日内完成上季度履约考核工作,并在信用管理平台完成赋分。

第十八条 季度履约考核等次评定工作按照履约考核资料归集、评审组评审、评审结果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日)、季度履约考核结果公布等程序开展。

第四章  信用等级划分和评定

第十九条  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审工作在信用等级评级期(前四个季度)内履约考核基础上,每年度开展一次。信用等级分AAA级、AA级、A级、B级、C级、D级、E级等七个等级。

第二十条  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定依据:

(一)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级期的履约考核结果;

(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稽察、监察、审计等情况;

(三)经调查核实的社会舆论和群众来信来访情况;

(四)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江苏省法人公共信用信息一体化审查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一条  从业单位信用等级按以下规定进行评定:

(一)从业单位信用等级按下表所列原则进行基本评定。下表中“S”为从业单位在信用等级评级期被履约考核次数,“T”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级期内各履约考核“优”、“良”等次分数的平均值。

S

信用等级基本评定

AAA

AA

A

B

S2

T90

T<90

2<S5

T90

90>T88

T<88

5<S10

T92

92>T90

90>T86

T<86

S>10

T90

90>T88

88>T84

T<84

(二)在上述基本评定基础上,信用等级评级期内履约考核记录每出现1个“中”下降1个等级,无“差”的最低降到D级;每出现1个“差”下降2个等级,直至降到E级;在同一个标段出现两次考核等次为的,直接评为E级。

(三)从业单位在信用等级评级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调整为E级:

1.履约考核期发生重大、特大质量事故的,或者发生较大、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

2.在两个不同项目均出现一次履约考核等次为 “差”的;

3.在一个项目出现两次履约考核等次为“差”的;

4.属于失信惩戒范围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  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按照信用档案收集、评审组评审、评审结果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日)、信用等级公布等程序开展。

第五章  应用和管理

第二十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履约考核等次、信用等级作为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对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等级的应用期为每次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次日起,至下次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之日止。

第二十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信用等级分值,在评标阶段信用等级赋分值为4.5分(百分制,下同),信用等级赋分由基本赋分(4分)和追加赋分(0.5分)组成。

第二十  基本赋分按下列情形进行赋分:

(一)信用等级为AAA级的,信用等级基本赋分为4分;

(二)信用等级为AA级的,信用等级基本赋分为3.5分;

(三)信用等级为A级的,信用等级基本赋分为3分;

(四)信用等级为B级的,信用等级基本赋分为2.5分;

(五)信用等级为C级的,信用等级基本赋分为2分;

(六)信用等级为D级的,信用等级基本赋分为1.5分。

第二十 从业单位在信用等级评级期内有下列情形的,其追加赋分按下列原则进行赋分:

(一)从业单位参与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水利类)、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水利类),每一个获奖项目获追加赋分0.3分,应用期一年。

(二)从业单位参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获得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优质工程、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每一个获奖项目获追加赋分0.2分,应用期一年。

(三)从业单位参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质量等级核定为优良工程的主体工程施工和监理从业单位,每一个项目获追加赋分0.1分,应用期一年。

(四)从业单位参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获得常州市级及以上表彰、表扬的主体单位(含建设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每一个获奖项目获追加赋分0.1分,应用期一年。

(五)在本市承担应急防汛抢险任务,获得县(区)级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以上表彰、表扬的从业单位,每一个获奖项目获追加赋分0.1分,应用期一年。

同一从业单位因同一工程、同一事项同时获得上述两项及以上荣誉的,仅取其最高追加赋分值。每个从业单位追加赋分值上限为0.5分。

第二十 从业单位在信用等级评级期内,具备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可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追加赋分。追加赋分经评审组评审、评审结果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日)和公布后确定。

二十八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应当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作为评标阶段对施工企业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赋分值。其中:水利水电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赋分值为0.5分,二级为0.4分,三级为0.3分。

二十九 进入本市水利建设市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在上一年度无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等级的,投标时其信用等级赋分值取同时期本市同类型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赋分的平均值,各类型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赋分平均值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信用等级结果公布时明确。

第三十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业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时,按联合体中信用等级赋分较低的从业单位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赋分。

第三十  从业单位在申报评优评奖时,建设全过程履约考核等次均在及以上的,方可参加评优评奖。

  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从业单位受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失信惩戒办法》规定进行失信行为处罚的,对于一般失信行为,信用等级降一级,直至E级;对于较重失信行为,原信用等级高于D级的降为D级,原信用等级为D级的降为E级;对于严重失信行为信用等级一律降为E级。

信用修复按照《失信惩戒办法》执行。

信用等级动态调整工作按照信用动态调整资料收集、评审组评审、评审结果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日)、信用等级动态公布等程序开展

第三十  信用等级评为E级的从业单位,按照《失信惩戒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失信惩戒。

第六章  评审纪律和异议处理

第三十  履约考核信用等级评审过程中,发现从业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从事违纪违规活动的,一经查实,将其记录在信用档案内,并视其情节轻重进行信用等级降级处理和失信行为公示。

第三十  履约考核人员、信用等级评审人员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严格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如有违反,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参加履约考核、评审的资格。

第三十  从业单位对信用信息、履约考核结果、信用等级评定、动态调整和追加赋分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书面复核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从业单位。如有调整将根据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程序调整其履约考核等次、信用等级和追加赋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参照辖市(区)执行。

第三十  本办法自2021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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