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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64/2013-0002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统发〔2013〕64号 发布机构:市统计局
生成日期:2013-05-27 公开日期:2013-05-2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贯彻落实省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双基”建设年活动的意见》(苏统〔2013〕17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基层统计网络建设的意见》(常政办发〔2013〕37号)精神,确保全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取得实际成效
关于印发《常州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常统发〔2013〕64号
 

各辖市(区)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省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双基”建设年活动的意见》(苏统〔2013〕17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基层统计网络建设的意见》(常政办发〔2013〕37号)精神,确保全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取得实际成效,市统计局制定了《常州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考核实施细则(试行)》,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强化对基层统计机构的管理和考核,促进基层统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考核实施细则。

一、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常规工作与年度重点工作相结合,注重工作实绩;量化考核为主,质化考核为辅;鼓励工作创新。

二、考核对象

各辖市(区)统计局。

三、考核内容与标准

(一)常规工作(20分)

1、工作机制(4分)。建立“双基”建设领导机构或工作机构(以文件为准,1分),当地政府出台统计“双基”建设工作文件、政策、措施(以文件为准,1分),明确分管领导(1分),指定业务负责人(1分)。

2、工作计划与总结(4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合理制订全年“双基”建设工作计划或方案。及时总结全年“双基”工作,剖析存在问题,提出下步工作思路。工作计划与总结以文字材料为准,每项2分。

3、工作记录(9分)。各地要认真收集整理各项工作记录,包括工作信息、会议记录、检查记录、调研记录等,规范各类规范化创建申报材料、示范材料、验收材料。工作信息以市网录用为标准,每篇0.5分,最高得5分,会议、检查、调研记录每缺一项扣0.5分,材料质量问题(填写不规范、漏填、错填)每发现一处扣0.1分。

4、临时性工作(3分)。按时完成市局临时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按质量完成情况和时效计分。

(二)重点工作(80分)

1、规范化创建(20分)。县级统计机构按进度要求通过省级达标验收得6分,当年被评为省级示范单位加2分;联网直报企业完成年度创建目标任务得6分,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重点产业园区、服务业集聚区、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城市综合体等(统称产业集聚区),统计规范化建设任务三年完成,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得6分,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

2、规范化建设“回头看”(10分)。每年完成镇(街道)、联网直报企业、产业集聚区统计规范化建设“回头看”目标任务得10分,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

3、统计协管员选配(20分)。按协统员已配数量占应配数量比例计分,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得20分,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

4、镇级统计力量配备(20分)。加强镇(街道)统计队伍建设,督促镇级统计机构按要求配备统计人员。统计人员数量和编制数量达到文件规定要求得20分,未达到的按比例扣分。

5、镇级统计“四库”建设(10分)。大力推进镇级统计“四库”建设工程。各镇(街道)全面建立“四库”得5分,未建立的按比例扣分;每年完成“四库”更新完善目标得5分,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

(三)加分项

1、创新成果。各项统计基础规范化创建创新成果,被省局认定每1项加5分。其他创新工作,经市局认可,酌情加3-5分。

2、部门规范化建设被评为省级示范,每个单位加3分。

3、各地开展统计代理工作视工作进度酌情加3-5分。

四、考核评比

基层统计基础建设工作以日历年为考核期,根据各辖市(区)考核得分情况,每年评比3个工作先进地区,以市局名义统一发文通报表彰,并予以奖励。考核得分按8%权重计入各辖市(区)统计工作年度综合考评。

五、本考核实施细则由常州市统计局核算处负责解释,从2013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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