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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环保局 市公安局关于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索 引 号:014109840/2016-0000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公告公示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环防〔2016〕3号 发布机构:市环保局
生成日期:2016-03-23 公开日期:2016-04-1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
市环保局 市公安局关于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常环防〔2016〕3号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公告》(2016年第4号)、《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我市将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在2016年4月1日前已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于2016年5月1日(不含)前在我市办理注册登记;市外车辆管理所已办结转出业务欲转入我市的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于2016年5月1日(不含)前在我市办理转入业务。

    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所有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转入的重型柴油客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转入的重型柴油车(非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所有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转入的轻型柴油车(非客车类),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二、市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对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和车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进行核查,凡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车辆,不予注册登记和转入;市环境保护部门对排放标准负责,为市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的注册及转移登记提供依据。

    三、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向社会公布车型的排放检测信息;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向公安、环保管理部门提供车辆环保信息,并履行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有关规定的义务。

    四、本通告所称国五标准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要求。

    五、机动车车主可通过国家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网查询达到国五标准的车型。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              常州市公安局

                            201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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