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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常州市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受检者个人防护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60/2017-0000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卫生信息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卫监控〔2017〕47号 发布机构:市卫计委
生成日期:2017-03-10 公开日期:2017-03-2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2017年常州市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受检者个人防护专项监督检查
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常州市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受检者个人防护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常卫监控〔2017〕47号

 

各辖市、区卫计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直医疗机构:

为严格贯彻落实《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放射诊疗活动中受检者的防护工作,规范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根据全省卫生监督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医疗机构实际情况,我委决定在开展2017年常州市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受检者个人防护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针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活动中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环节进行检查,强化医疗机构的防护意识,完善放射诊疗安全防护制度,规范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活动,切实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推进《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

二、工作内容

(一)检查对象。全市所有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二)检查内容。医疗机构执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 130-2013)、《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 16348-2010、《医用诊断X射线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标准》GBZ176-2006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医疗机构是否按照要求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2.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是否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是否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三、职责分工

市卫计委、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对省、市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检查,负责全市数据的统计汇总总结工作;各辖市区卫计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对本级发证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按要求做好本地区的统计汇总和总结工作。  

四、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分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7年3月-4月)医疗机构自查阶段。各医疗机构对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和标准规范要求开展自查。

第二阶段(2017年5月-7月)监督检查阶段。各辖市、区卫计局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第三阶段(2017年8月)督查阶段。市卫计委组织对各辖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第四阶段(2017年9月)总结上报阶段。各辖市、区卫计局将检查情况汇总上报。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放射诊疗活动中受检者的个人防护工作,把专项检查工作抓紧、抓细、抓出实效。

2.落实责任,做好自查自纠。各级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放射诊疗安全防护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提高放射诊疗水平,逐步完善管理机制。

3.严格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监督执法检查。对在放射诊疗活动中未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的医疗机构,要依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4.标本兼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放射诊疗中的防护工作,任务艰巨而复杂,要按照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建立长效机制,逐步提高我市放射诊疗活动中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率。

请各辖市、区卫计局于2017年9月15日前将本地区监督检查情况的总结报常州市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联系人:蔡军,联系电话:86672952。

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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