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常州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常政办发〔2013〕151号)等规定,现就调整我市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政策通知如下:
一、到达退休(职)年龄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达15年以上,退休(职)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二、对在本通知实施前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职)手续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退休(职)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一)在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职)手续,且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符合原逐月递增至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在2016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职)手续,且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已满15年的;
(二)在1991年底前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且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已满13年的。
三、办理退休(职)手续并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未达到以上规定的,可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一次性缴费的缴费基数为缴纳时我市公布的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8%(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为4%);一次性缴费的费用全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管理,不划拨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退休(职)手续时也可以申请后延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延缴费期间的参保费用缴纳、医保关系接续、医保待遇享受等方面参照同期在职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四、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是指未参加职工医保但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201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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