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红梅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企事业单位新能源汽车的充电电费建议按居民用电价格收费,以促进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定价权限为省价格主管部门,市一级以贯彻执行电价政策为主,对电价政策无直接调整权限。
于2023年12月1日施行的《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3〕969号)明确:“对向电网企业独立报装接电或具备独立受电点集中式充换电设备用电,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2030年前,实行免收需量(容量)电费优惠。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等中设置的其他充换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主体执行对应的工商业电价。其中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实行分时电价政策,引导电动汽车用户广泛参与有序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下一步,我委将积极向省发改委反馈你们的建议,以利进一步完善优化新能源汽车充电电价政策,促进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
签 发 人:沈 莉
经 办 人:钱红燕
联系电话:0519-85683215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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