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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索 引 号:014109840/2021-0003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生态环境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环〔2021〕27号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2021-06-09 公开日期:2021-06-2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
关于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和《省生态环境厅 省公安厅关于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苏环办〔2021〕189号)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市重型柴油车将全面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重型柴油车是指《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规定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M3、N2和N3类及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M2类汽车。

    二、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市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含外地转入)的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中6a阶段要求(城市车辆已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中6a阶段要求)。

    三、凡在2021年6月30日前已购买(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或已从外地迁入本市的(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转移登记日期为准)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的重型柴油车(城市车辆除外),在2021年8月31日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四、各相关销售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的有关内容,履行向购车者告知通告有关规定的义务。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常州市公安局

2021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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