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行为,提升监管部门的工作效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经研究决定,对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管加强合作交流,建立长效监管合作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三部门合作,建立部门联动、信息共享、信用互认的长效监管机制,引导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规范经营,促进和完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监管体系建设。
二、工作内容
(一)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加强部门间的沟通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讨论研究监管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建立互相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日常稽核、信用等级评定等情况;建立联合检查制度,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每年不少于1-2次,强化对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管。
(二)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通过共同完善基础信息库、联合建设药品数据交互平台、开放视频监控管理权限等措施,提升医护人员、药品、诚信档案等基础信息的质量,完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药品的“进、销、存”管理,实现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管理信息资源的互通共享。
(三)建立信用体系互认机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制定药品零售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信用等级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加强部门间信用体系的互认,形成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市场良性竞争。
三、部门分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开展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药品“进、销、存”数据交互平台建设,做好对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联合检查,配合实施药品零售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联合检查工作,配合开展数据交互平台建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药品经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及评定工作,做好对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联合检查工作,配合开展数据交互平台建设。
四、其他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参照本通知执行。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