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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农业农村项目监督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59/2020-0000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农发〔2020〕10号 发布机构:市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2020-02-21 公开日期:2020-02-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常州市农业农村项目监督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局各处室、各单位执行。
关于印发《常州市农业农村项目监督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各处室、各单位::

现将《常州市农业农村项目监督评价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农业农村项目监督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农村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探索建立农业农村项目管理制度执行监督机制,加快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一体化进程,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办发﹝2019﹞17号)等文件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监督评价,是指对局归口管理的财政扶持农业农村项目进行过程性、合规性监督,对项目实施绩效进行总体评价。

第三条 监督评价处是项目监督评价的执行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监督评价工作。

第四条 监督评价工作要以事实为依据,以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为准绳,做到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第二章 监督评价工作职责

第五条 监督评价处依照农业农村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具体做好监督、验收和评价。

(一)监督项目预算编制、评估立项、申报实施;

(二)牵头组织开展局归口管理的财政扶持农业农村项目的验收考核;

(三)牵头组织开展局归口管理的财政扶持农业农村项目绩效评价;

(四)组织开展农业农村项目绩效评价相关知识培训。

(五)办理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监督评价处开展项目监督评价时对局党组负责。

第三章 项目验收考核和评价

第七条 适应项目管理新要求,以项目绩效为导向组织项目验收考核。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验收时,必须如实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一)项目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包括资金到位率、预算执行率等情况;

(二)资金项目管理情况,包括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等情况;

(三)资金实际产出情况,包括项目任务完成的数量、质量、时效性等情况;

(四)政策实施效果情况,包括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情况;

(五)其他可以证明的支撑材料。

项目管理责任处室对项目实施主体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向监督评价处申请验收考核,监督评价处牵头组织验收考核。

第八条 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项目管理责任处室在编制项目计划时,须提供项目绩效目标;同时归类整理保存好项目申报、验收考核等相关支撑材料,在此基础上按类别形成项目自评价报告。监督评价处依据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管理责任处室提供的当年度项目自评价报告,牵头组织开展项目总体绩效评价,形成报告报局党组。在当年度项目总体绩效评价结束后统一将各类相关资料汇总存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第九条 开展项目验收考核和绩效评价时,必须保障项目管理责任处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采纳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绩效评价的时序要求:每年12月底前局各项目管理责任处室按照项目绩效评价要求完成当年度项目自评价报告,交监督评价处。1月份监督评价处结合项目自评价材料,编制项目总体绩效评价方案报党组。局党组讨论通过后组织开展农业农村项目总体绩效评价,于4月底前形成评价报告上报局党组。

第十一条 可委托列入常州市“三农”项目管理咨询第三方服务机构库中的第三方绩效评价机构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四章 监督评价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局党组可根据需要,随时听取监督评价工作情况汇报,对监督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的,一经查出,三年不得申报项目;项目管理责任处室有包庇、隐匿或者毁灭证据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监督评价处在项目验收考核、绩效评价过程中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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