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方式,增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提升其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决定对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方式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人可自行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二、鼓励招标人通过抽签、招标等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三、每月在“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网”等其他相关网站公布招标项目所选定的代理机构名称。
四、招标代理机构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范围需符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建招〔2016〕260号)文件精神,今后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文件精神执行。
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办法》(苏建招办〔2015〕5号)文件精神,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日常代理工作中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或一年内发生两次较重失信行为或三次一般失信行为的,经招投标监管部门确认后,在我市范围内暂停6个月从事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资格。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在全市实行,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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