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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实施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5-0000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4〕179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4-12-31 公开日期:2015-01-09 废止日期:2017-12-29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实施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实施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4〕17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实施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

常州市实施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工作方案

  加强节能减排,实现低碳发展,是破解资源环境约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74号)精神,确保全面完成我市“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目标,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4年,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4.3%,全市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分别比2013年削减0.1%、0.1%、2.6%、2.2%;到2015年年底,全面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目标,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9%以上,全市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分别削减15.92%、15.2%、16.77%、15%。
  二、工作举措
  (一)大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1﹒严把能耗增长和污染物排放源头关。严格实施项目能评和环评制度,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效水平和排污强度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强化能评约束性作用,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1〕99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147号)的有关规定,将节能评估文件和审查意见作为前置性条件,未经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供电部门不得予以报装接电。对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实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对节能目标完成进度滞后、被列入一级预警的地区,暂停钢铁、有色、化工、造纸、建材及单(多)晶硅等高耗能新建及扩能项目能评审查,对列入一级和二级预警地区已建成的高耗能项目暂缓接电。进一步完善能评管理制度,开展项目能评验收监督,实现能评审查闭环管理。(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常州供电公司、辖市区政府)
  2﹒积极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162号)文件精神,严格项目管理,按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产业〔2014〕296号),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均实施产能减量置换。各辖市、区和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严把许可证准入关,加强部门协作,积极做好项目“停批停建”,确保产能过剩行业不出现新开工基本建设项目。引导和推进产能过剩行业布局调整和企业兼并重组,加大力度淘汰低端产能、压缩过剩产能。2014-2015年,钢铁(炼钢和炼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不少于120万吨。(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质监局)
  3﹒加快发展低能耗低排放产业。加大力度落实促进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力争达到48%,十大产业链企业实现工业产值4130亿元,占全市规上工业比重达到32%左右。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组织实施一批产业化工程,推广节能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培育“节能医生”、节能量审核、碳排放核查等第三方机构,鼓励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在污染减排重点领域加快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
  (二)加快建设节能减排降碳工程
  1﹒推进实施重点工程。大力组织实施节能改造工程,以冶金、化工、建材、纺织、电力等主要耗能行业为重点,加快实施锅炉、窑炉和电机系统节能改造以及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改造工程。组织实施重点节能技术装备应用示范工程,促进低品位余热利用、电机变频调速技术以及稀土永磁电机、半导体照明等先进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应用,强化支持合同能源管理的政策措施,鼓励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形成节能能力50万吨标准煤。狠抓减排重点工程建设,2014年,全市共安排42个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项目,其中节能项目25个,循环经济项目12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5个。全市共安排减排项目165个,其中,水减排项目(包括农业项目)共102个,可减排化学需氧量3358吨、氨氮406吨;大气减排项目63个,可减排二氧化硫4787吨、氮氧化物11100吨。2014-2015年合计完成103万千瓦火电机组脱硝、13条水泥熟料生产线脱硝任务。实施降碳重点工程,实施重点行业工业过程控排工程、高排放产品节约替代工程、煤炭高效清洁利用工程、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工程、绿色建筑推广工程、低碳交通创建工程、低碳产品认证和应用示范工程,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围绕温室气体排放清单信息系统、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低碳产品标准制定等领域实施一系列基础能力建设工程。(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
  2﹒狠抓燃煤锅炉整治。落实《江苏省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苏大气办〔2014〕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6号),合力推动全省生态红线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省级以上(含省级)开发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机组替代或淘汰,其中燃煤小锅炉重点整治项目294 项(台),计划整治小锅炉544.7蒸吨。从科学规划热源点布局、鼓励大机组供热改造、推进区域热源点资源整合、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小锅炉、强化项目源头管理等方面,加大力度推动燃煤供热小机组小锅炉整合关停。2014年,关停燃煤热电企业1家,机组容量12兆瓦,锅炉4台,总蒸发量155吨/小时;2015年,关停燃煤热电企业1家,机组容量12兆瓦,锅炉3台,总蒸发量145吨/小时。全市整治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500台。(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
  3﹒加大机动车减排力度。公安交管部门要强化源头控制和路面管理,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逐一通知车主办理注销报废手续;对逾期未检验的车辆,督促车主及时补检或尽快报废,车辆已经灭失的予以依法注销。符合提前报废条件的车辆,公安交管、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督促车主提前报废,财政部门落实奖补措施。路面执勤及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中,发现应当报废及逾期未检的车辆立即查扣,依法补检或强制报废。环保部门严格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控制,不允许通过机外净化达标,排放不达标的交由公安交管部门强制报废。全面禁止尾气排放不符合标准的车辆落户和转入。积极推行区域限行措施,2014年年底前,在市区、三个辖市(区)核心城区实行“黄标车”和高排放车辆限行、禁行。切实加强城市交通管理,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减少交通延误。积极推行公交优先政策,鼓励使用电力、燃气等新能源汽车,努力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2014年年底前,全市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21985辆。(责任部门:市公安局、环保局)
  4﹒强化水污染防治。编制实施常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重点保护饮用水源地和水质较好湖泊,重点治理劣五类等污染严重水体。扎实开展新一轮太湖治理、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程的相关工作。加强城市河道环境整治,至2014年底累计完成整治186条河道。推进全市河道轮浚工作,疏浚河道152条。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水功能区管理。加大农村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研究开展城市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落实国家水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强化造纸、纺织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2014年,纺织行业化学需氧量、氨氮分别削减0.1%、0.1%。(责任部门:市环保局、水利局)
  (三)狠抓重点领域节能降碳
  1﹒加强工业节能降碳。全面开展重点耗能行业能效对标活动,推进节能精细化管理,将长效机制建设、能耗限额管理、运行效率提升具体细化到企业、主要耗能产品和主要用能设备,推动全市工业效率提升。深入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推进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建立持续长效节能机制,深挖节能潜力,到2015年,“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企业基本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建立实施重点耗能企事业单位碳排放报告制度,强化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落实奖惩制度。2015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降低20%以上,全市参加“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企业“十二五”累计实现节能量155万吨标准煤,形成一批能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的节能标杆企业。(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
  2﹒推进建筑节能降碳。深入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全面执行《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自2015年起,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按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建立、完善规划许可、设计审查、施工验收环节的绿色建筑监管制度。完善绿色生态城区规划建设指标体系,加强规划设计、材料选用、技术集成、运营管理等方面的绿色低碳措施,把节约型城乡建设10项工程落到实处。切实提高建筑能效,稳步提升新建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水平和质量,推动低能耗建筑建设。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加强机关办公和大型公共建筑运行能耗数据监测与分析,推进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试点,发布机关办公、宾馆、医疗卫生建筑能耗限额,发展建筑节能服务市场。以建筑工业化和成品房建设为重点,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责任部门:市城建局)
  3﹒强化交通运输节能降碳。加快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城市建设,打造一批绿色循环低碳示范项目。加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完善以高速公路和国省道为干线的公路网,加快形成以高等级航道为主体的内河航道网,推进综合客货运枢纽建设和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公交优先战略,加快公共自行车、城市慢行系统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持续优化公交线网,提升公交管理与服务水平。推广应用清洁能源运输装备,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在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领域新增、更新车辆中,新能源及清洁能源汽车要达到30%。加快构建集约高效的运输组织体系,促进铁路、公路、水路、航空和城市交通高效组织和顺畅衔接,形成便捷、安全、经济、高效的综合运输体系。推进交通运输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推广城市公交智能调度系统、出租车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内河船舶免停靠报港信息服务系统、公路不停车超限超载检查系统等。开展绿色循环低碳服务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能耗统计监测体系,持续开展“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到2015年底,常州运营客车、运营货车单位运输周转能耗与2005年相比分别下降6%和12%;运营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15%;港口生产单位吞吐量综合能耗下降8%。(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4﹒抓好公共机构节能降碳。强化基础工作,建设常州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信息平台。加大能源审计工作力度,探索建立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制度。制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分级考核办法,开展节能工作考核。开展公共机构能耗定额管理试点,努力形成公共机构节能分类管理和定额管理的具体办法。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试点工作。推进节能示范单位和节水型单位建设,到“十二五”末,争取建成75家节能示范单位,20%以上的县级党政机关建成节水型单位,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人均水耗和单位面积能耗分别比“十一五”末下降 15%、15%和12%。(责任部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强化技术支撑
  1﹒加强技术创新。围绕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和关键技术领域,实施节能减排科技支撑行动。按照苏南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方案,推进我市十大产业链建设,重点在太阳能光伏、碳材料、新光源、智能电网、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瞄准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面向节能减排重大创新需求,加快攻克一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支持高效节能、先进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等新技术装备与重大产品的开发研制,推进节能减排新技术、新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着力推进产学研合作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鼓励相关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在常州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通过整合各方优势资源,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和重要技术标准研发,提升我市相关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着力加强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行业骨干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提升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质监局)
  2﹒加快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围绕低品位余热利用、高效换热、燃烧技术、变频调速技术和新型高效电机应用等,组织实施节能低碳技术装备应用示范工程,通过现场会等多种形式向社会推广一批重大节能低碳技术及装备,带动节能低碳共性关键技术推广应用,鼓励用能单位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节能改造。推进能效标识和节能低碳产品认证。严格落实用能设备能效控制措施,将用能设备能效等级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内容,新建高耗能项目用能设备须达到一级能效标准,其他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采用二级以上能效用能设备。推动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提升,实施电机能效提升3年行动计划,采取政策激励、节能执法、差别电价等综合措施,推进在用低效电机淘汰和高效电机推广。2013-2015年,累计淘汰在用低效电动机4.7万千瓦,推广高效节能电机4.8万千瓦。加快推广应用先进成熟污染治理技术,推进钢铁烧结脱硫、水泥脱硝和畜禽规模养殖等重点领域污染治理。(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质监局)
  (五)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
  1﹒控制能源消费增量。按照省下达我市2014-2015年能耗增量及年均增速控制目标,制定出台《常州市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和《常州市煤炭总量控制目标和责任管理实施方案》,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和发展潜力的基础上,将能耗增量控制目标作为预期性指标分解至各辖市、区。同时,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强化制度约束力度,跟踪督促落实情况,不断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和生产结构。2014-2015年,我市能耗增量争取控制在49万吨标煤,年均增速控制目标为1.12%。(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环保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2﹒完善价格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加大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对电解铝企业、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实行差别化电价政策,并逐步扩大到其他高耗能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落实国家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政策,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进行环保设施改造。研究建立企业资源性产品能耗“领跑者”制度,试点推行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补贴政策,利用价格杠杆对能源消耗、排污减量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支持包括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优化能源结构。落实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指导意见,研究制定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的充换电、过路过桥、停车等方面优惠价格政策。加快推进油品质量升级步伐,提升燃油品质,落实省第四阶段标准车用汽柴油、第五阶段标准车用汽柴油等油品质量升级的配套价格政策。健全水资源费征收结构,建立差别化征收体系,形成倒逼高水耗产能退出的机制。严格水利工程供水工业水费计收政策,不得减免。完善污水处理费收费政策,适当调整收费标准,扩大征收范围,推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强化重污染行业污水处理费管理,研究将污泥处置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落实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引导居民合理节约利用资源。推进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改革。扩大垃圾处理收费范围,完善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提高收缴率。(责任部门:市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水利局、环保局、城建局)
  3﹒强化财税金融支持。贯彻落实苏政发〔2013〕147号文件精神,强化政府对节能环保工程的引导,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对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工业循环经济的投入力度,落实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严格落实国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税减免政策,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加快金融产品和业务创新,加大对节能减排降碳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发行债券等,拓展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多元投资主体和各类社会资本投资节能减排降碳。(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4﹒建立碳排放权、节能量和排污权交易制度。大力促进自愿减排交易,鼓励企业进行碳资产开发;培育一批第三方核证机构,加快培养碳交易服务专业人才,研究开发与碳交易、碳资产相关联的金融衍生品。执行《江苏省节能量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探索建立节能量交易平台和支撑体系。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发展排污指标交易市场,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财政局、物价局、金融办)
  5﹒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积极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提升全市电能管理水平,至2015年年底,实现有效降低 6万千瓦电力负荷。进一步加快电能管理服务公共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电能在线监测、有序用电及需求响应、能效项目管理与统计、经济运行态势预警分析等功能,力争2015年年底平台接入用户300家。积极引导常州供电公司发挥专业优势,加大社会节电力度,确保完成年度电力需求侧管理考核目标。(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常州供电公司)
  (六)加强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
  1﹒强化统计预警。加强能源消耗、温室气体排放和污染物排放计量与统计能力建设,加强各辖市、区能源统计机构建设,建立和完善部门合作机制,加强企业计量与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应对气候变化指标体系,完善能源、工业、农业、土地利用及林业、废弃物处理基础统计与调查,建立健全温室气体排放统计与核算、统计数据发布以及数据使用管理等制度。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降碳的计量、统计、监测、核查体系,确保相关指标数据准确可靠、衔接一致。加强分析预警,定期发布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公告。各辖市、区要研究制定确保完成节能减排降碳目标的预警调控方案,根据形势适时启动。(责任部门:市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质监局)
  2﹒加强运行监测。积极推进重点耗能企业建设能源管控中心。2015年,基本建成覆盖全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进一步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确保监测系统连续稳定运行,到2015年底,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达到75 %,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80%,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5%。(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质监局)
  3﹒完善法规标准。继续实施严于国家标准的高耗能行业节能强制性地方标准,根据省制定实施的60项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地方标准,倒逼高耗能行业能效持续提升。充分发挥节能评估审查源头控制能耗过快增长的作用。按照国家及省要求,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规范、统一的年度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的污染排放标准。(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法制办、质监局)
  4﹒强化执法检查。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采取明确机构承担职责、增挂牌子、合署办公等多种方式,建立健全节能监察体系,各辖市、区加快建立节能监察机构,将执行产品能耗限额标准、Y系列电机使用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执行情况作为重点,开展专项监察,严厉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环保部门要持续开展专项执法,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依法查处违法用能排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
  (七)落实目标责任
  1﹒强化政府责任。各辖市、区要严格控制本地区能源消费增长。严格实施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责任考核,减排重点考核污染物控制目标、责任书项目落实、监测监控体系建设运行等情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减排降碳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地区,必要时请市政府领导约谈各辖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问责,相关负责人在考核结果公布后的一年内不得评选优秀和提拔任用,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超额完成“十二五”目标任务的地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贡献大小给予适当奖励。(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
  2﹒落实重点地区责任。节能降碳目标完成进度滞后的地区,要抓紧制定具体方案,采取综合性措施,确保完成节能降碳目标任务。减排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要进一步挖掘潜力,确保完成减排目标。各地区要出台措施推动多完成节能任务。低碳试点地区要提前完成“十二五”降碳目标。(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
  3﹒形成工作合力。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多方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要密切跟踪工作进展,督促行动方案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其他各相关部门也要抓紧行动,共同做好节能减排降碳工作。各部门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调动社会公众参与节能减排的积极性,鼓励对政府和企业落实节能减排降碳责任进行社会监督。(责任部门:市各有关部门)
  4﹒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严格遵守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及时公开节能环保信息,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国有企业要力争提前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企业自律、树立行业标杆、制定技术规范、推广先进典型等方面的作用。(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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