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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做好常州市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考察(政审)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13-0011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社发〔2013〕151号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2013-06-13 公开日期:2013-06-1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做好常州市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考察(政审)工作
关于做好常州市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考察(政审)工作的通知
常人社发〔2013〕15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3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165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常州市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考察(政审)工作(以下简称考察)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录用考察工作。录用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党政机关用人安全,关系到公务员队伍建设,关系到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录用考察是公务员录用的重要程序,考察结果是确定录用人选的重要依据。做好录用考察工作,对于确保录用人员具备良好品行和履职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录用考察工作,把好公务员政治思想关、业务素质关、道德品质关,切实担负起为公务员队伍补充优秀人才的重要职责。

    各单位在录用考察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的用人导向,录用考察结果做到全面、客观、真实、准确。

    二、准确把握录用考察内容。录用考察的重点是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同时要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在政治思想方面,主要考察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等方面的表现,重点了解坚定理想信念,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党,以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

    在道德品质方面,主要考察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情况,重点了解考察对象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模范遵守社会公共道德、抵制各种不文明行为,在敬业奉献、诚实守信、清正廉洁、情趣健康等方面的表现。

    三、严格执行录用考察标准。各单位应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考察。要把政治思想坚定、道德品质良好、能力强素质高、学习工作表现优秀、能够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并与招考职位相匹配的合格人才选拔出来。

    在考察中,发现考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将其确定为录用人选:

    (一)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具体包括: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未满五年的,以及不具备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报考条件和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的。

    (二)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具体包括: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或欺骗组织、领导和公众的;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前1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前2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三)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具体包括: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曾受过劳动教养的;曾被开除党、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近3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后不满3年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不满3年的。

    (四)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五)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四、切实规范录用考察程序。录用考察程序严谨规范是考察结果客观公正的重要保证。组织考察时,应成立考察组,每个考察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应当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责任心强,有一定的考察工作经验,了解报考职位的工作性质。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回避。考察前,各招录单位应对考察组成员进行培训。

    考察工作要依靠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的组织和群众,采取个别谈话、座谈、查阅档案等方式进行,还可以通过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作进一步了解。根据需要也可到考察对象曾经工作或学习过的单位进行延伸考察。考察时,可请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提供其日常表现情况的鉴定或证明。考察前,可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考察公告。

    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应当如实写出书面考察报告,提出考察意见。考察报告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考察报告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由相关证明人签名或加盖公章。考察结果作为确定录用人选的依据之一。

    各单位要认真撰写《招录单位对拟录用人员考察工作综合报告》、《拟录用人员考察材料》,按管理权限于2013年6月30日前分别上报市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录用管理处,并填报《江苏省录用公务员(参照单位工作人员)考察(政审)表》(一式2份,单位留1份,上报1份)。同时,填报《江苏省公务员(参照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表》(一式3份(贴免冠照片))、《江苏省录用公务员(参照单位工作人员)汇总名册》(一式2份)。

    考察对象对考察结果有异议时,考察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进行复核,并做出复核结论。

    考察工作实行等额考察。因考察不合格出现职位缺额时,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五、做好对重点职位和人群的考察。对大学生村官、“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考察,必须深入到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人员服务单位,全面充分地考察其表现情况。重点考察在基层工作的实际表现和基层干部群众的认可程度,主要包括思想作风、工作态度、履职情况、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并综合考察在基层的服务年限、受表彰奖励、大学生村官担任村“两委”职务等情况。对表现不好、考察不合格的,不得确定为录用人选。

    对报考机要、涉密等重要职位的考察对象,凡是其重要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无法进行有效考察,录用后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不得确定为录用人选。

    对留学回国人员和境外人员的考察,可通过函调或者委托外交、教育等部门协助了解相关情况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等方式进行。

    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做出考察结论。自暂缓做出考察结论之日起90日,上述调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一般应终止录用程序。必要时,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六、加强录用考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是全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录用考察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各单位要切实组织好录用考察工作,严把录用考察关,确保考察质量。参与录用考察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考察工作纪律,公正廉洁。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考察,如实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情况。要建立考察工作责任制,对因失职导致考察结果失真的工作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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