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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开展201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95/2017-0000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消协〔2017〕2号 发布机构:常州工商局
生成日期:2017-02-16 公开日期:2017-02-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开展201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的通知

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辖市、区消费者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开展“网络诚信 消费无忧”年主题活动,充分发挥消协组织化解消费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全面促进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常州市工商局、常州市消费者协会决定于2017年3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1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要紧密围绕“网络诚信 消费无忧”的年主题,积极弘扬“3·15”精神,大力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关注网络消费热点问题,推动网络经济诚信建设。通过采取行政机关和消协组织指导、行业组织联手、新闻媒体宣传、广大群众参与的方式,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和谐消费环境,提升全社会对消费维权工作的关注度和支持度。

二、活动内容

(一)开展宣传教育。一是年主题宣传,各级要充分借助各类新闻媒体、自身网站和微信等平台,积极宣传“网络诚信 消费无忧”年主题,宣传贯彻新《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发布网络消费预警,提高电商企业依法履责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网络市场消费信心,营造良好的消费氛围。二是成果和先进典型宣传,宣传全市工商、消协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取得的成果,宣传消费维权中的典型人物和事迹,各级要认真挑选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对当地消费维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消费投诉调解能手”、“维权志愿者”、“优秀维权专家”、勇于自我维权的消费者、勇于担当社会责任的企业、给予消费维权事业极大支持与帮助的社会人士集中开展宣传;同时对2016年度涌现出来的消费维权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三是消费教育宣传,大力倡导勤俭节约、科学理性的消费观,提高消费者理性维权意识,强化经营者诚信经营理念,积极倡导企业推行“自律为先、承诺为先、和解为先”的服务举措。加大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的曝光,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消费维权事业的活动中来。市消协将组织编印《常州消费》杂志,进一步宣传消费维权的新法规,发布消费投诉热点、消费指导,曝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普及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常识等。各辖市、区消协也可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编印各种宣传资料。四是企业联盟的宣传,各地要注重对“诚信经营,放心消费”企业联盟的宣传和展示,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承诺宣传与展示活动,大力宣传 “诚信联盟”创建的成果,努力营造本地“守法经营,诚信服务”的氛围。在活动中,要注重入盟企业特殊承诺的宣传,引导和促进广大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推动更多的企业主动担当社会责任,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开展咨询服务。“3·15”期间,各级要认真组织开展各类咨询服务活动,本着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思路开展消费维权咨询服务和消费维权进社区、进村镇活动。要充分发挥维权监督站、投诉站和消费教育基地的作用,重点开展与平时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以及食品安全等专业咨询服务活动。在农村地区,各单位可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开展送法律、送服务、送知识进村镇活动,利用集市开展农资、日用品的真假鉴别和食品安全知识讲解等,提高农村消费者识假辨假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举办座谈会议。“3·15”期间,各级要组织召开各层次的消费维权工作座谈会,认真总结2016年消费维权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布置2017年消费维权工作重点,并针对消费维权难点等方面内容认真听取消费者、经营者、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呼吁社会各界支持消费维权事业的发展。

(四)搭建消费维权微信平台。市消协将搭建“掌上消协”微信平台,深化“互联网+消费维权”,构建社会化消费维权大格局。进一步宣传消费维权政策及消费知识,发布消费调查,接受消费者的咨询和投诉等。各辖市、区消协也可创新投诉受理方式,大力探索网络商品和服务等领域的消费纠纷快速解决机制,通过搭建和畅通电话、微信、互联网等渠道,方便消费者投诉与咨询,提升消费维权效能。

三、活动形式及时间安排

2月28日前,市消协完成宣传资料的印制工作;

3月1日,完成全市消协组织2016年度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活动;

3月3日,完成全省2015-2016年度“诚信单位”推荐活动;

3月6日前,市消协完成《常州消费》杂志315特刊编撰印制工作;

3月6日前后,各级组织联合新闻媒体开展系列活动;

3月10日,市消协召开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大会;

3月14日,市工商局、市消协与常州市文明办、常州市电视台等单位联合举办“3·15”纪念消费者权益日公益晚会;

3月15日,各级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广场咨询服务活动;

3月15日前后,市消协联合有关部门进行专项市场检查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在活动中要注意与政府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紧密协作,在做好自身宣传的同时,争取新闻媒体的有力配合和支持,动员和引导更多的社会团体、企业和志愿者参与。

(二)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部门,紧紧围绕“3·15”活动的总体安排和内容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支持配合消协工作,共同打造“3·15”纪念活动新形象。

(三)在活动形式上,各级可根据本地实际,注重勤俭节约,务求实效,使纪念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丰富多彩。

(四)要及时做好活动总结工作,填写好活动情况统计表,并于3月23日前报送市消协。

附件:2017年3·15活动情况统计表

                                              


                                                       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常州市消费者协会

                                                                       2017年2月16日


附件

2017年3·15活动情况统计表

(2017年3月1日—3月20日)

指标名称

单位

合计

备注

党政领导参加情况

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城市

活动

设点

农村

活动

设点

行业专家提供咨询

人次

志愿者参加情况

人次

发布消费警示信息

发放宣传材料

万份

召开座谈会

召开消费调查与评议

发布公益短信

举办文艺演出、专题晚会

场次

开展网上访谈

组织知识竞赛

有关宣传报道

电视

专题节目

播出时间

小时

广播

专题节目

播出时间

小时

报刊

开设专栏

发表文章

通过新闻媒体揭露、批评损害消费者权益案件

参与市场监督检查

接受咨询情况

接受咨询总数

法律类咨询

消费类咨询

其他类咨询

受理投诉情况

受理投诉总数

电话方式

来函方式

来访方式

其他方式

现场调解

已结

争议金额

万元

加倍赔偿金额

万元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金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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