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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5-0007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5〕55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5-04-14 公开日期:2015-04-17 废止日期:2017-12-29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常州市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4日

常州市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14〕102号)要求,现就我市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内容

在我市现有企业注册登记“证照联办”改革基础上逐步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即在不改变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审批职能,不改变原有证号编码规则的前提下,依托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平台,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合一,在5个工作日之内向企业颁发加载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

二、实施范围

目前,暂定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内资公司设立登记,待相关条件成熟后,再扩展至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所有类型登记。

三、实施步骤

2015年4月底前,在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武进区政务服务中心、新北区政务服务中心开展“三证合一”工作;2015年6月底前,金坛市政务服务中心、溧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天宁区政务服务中心、钟楼区政务服务中心、戚墅堰区政务服务中心开展“三证合一”工作。有条件的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试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四、实施流程

实行三证“一窗办理、一表填报、一网录入、一证三号” 的登记新模式。

1.一窗办理。申请人在工商部门完成名称预先核准后,由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根据申请人申请事项,向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发放申请文书或表格,并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和办事流程。同时收取企业的申请材料,及时将申请材料流转给工商、质监、国税和地税部门。

2.一表填报。整合“三证”申请表格为一种表格(《企业注册登记“三证合一”申请表》),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申请表无需加盖公章,由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字即可。

3.一网录入。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将表格中信息录入平台,平台自动将数据推送至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申请人向工商、质监、国税、地税提交的申请材料重复的,申请人只需提交一份。申请材料由综合窗口复印或扫描成档案影像,原件由工商保存,档案影像共享给质监、国税和地税。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都需审查的申请材料和登记事项,工商部门已经审查的,其他部门不再重复审查。

4.一证三号。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对符合受理要求的申请及时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通过各自系统生成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由综合窗口颁发加载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并收取相关费用。不予许可的,各部门要说明理由,并及时反馈至综合窗口。申请人如另需单独领取相关证照的,凭“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到各相关部门通过各自系统予以无偿补打。

五、实施保障

1.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实行“三证合一”对深化市场准入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抓紧组织实施。市政管办、市工商局作为牵头单位,要会同市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力推进全市“三证合一”改革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人员、网络、设备等的经费保障,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辖市(区)要根据本方案的实施步骤要求,做好本地区“三证合一”的实施推进工作。

2.规范工作制度。市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要规范开业、变更(包括名称、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变更)和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制定《企业注册登记“三证合一”申请表》,明确工作规范、操作流程及办事指南,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3.积极开展宣传。各级各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做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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