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03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16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2016年6月30日之前我市符合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条件的人员,当期缴费年度内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以下办法调整:调整后定期待遇计发标准=调整前的计发金额×调整系数(调整系数为1.08)。
(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上定期待遇的人员,按以上方式调整后,增加金额不足以下标准的,予以补足。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280元,二级伤残增加270元,三级伤残增加260元,四级伤残增加250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工亡职工已核定的抚恤金每月增加90元。
二、生活护理费(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每月标准分别为2324元、1859元、1394元。
三、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对象中,已参加工伤保险,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以及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定期待遇调整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当期缴费年度我市计发工伤待遇涉及到计算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每月4647元标准执行。
五、常州市2015年度参保单位平均工伤事故发生率为8.7‰。
六、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计发标准按照省和市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七、本次调整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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