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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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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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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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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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形式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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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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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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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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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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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中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每吨0.3元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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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 财综〔2012〕33号、交财审发[201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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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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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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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港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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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表2(外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表3(内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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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价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7〕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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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货物及集装箱免收货物港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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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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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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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设施
保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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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10元/20英尺、15元/40英尺;货物0.25元/吨。详见《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7〕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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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价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7〕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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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货物及集装箱免收港口设施保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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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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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航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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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航
(移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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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线0.425-0.50元/计费吨(10海里以内),0.005元/计费吨.海里(10海里以上超程部分),过闸引领0.16元/计费吨,港内移泊0.22元/计费吨。详见《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7〕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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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指导价《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7〕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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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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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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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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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线5300-20300元/拖轮艘次。详见《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7〕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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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指导价《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7〕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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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轮费与燃油价格实行联动,燃油价格大幅上涨或下跌影响拖轮运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适当调整拖轮费基准费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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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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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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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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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0.25/吨·日。详见《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7〕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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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指导价《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7〕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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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港口原因或特殊气象原因造成船舶在港内留泊,以及港口建设工程船舶、军事船舶和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留泊,免收停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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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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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油栏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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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油栏
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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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线:1000净吨以下船舶:3000元/船·次 ,1000-3000净吨船舶:3500元/船·次 ,3000净吨以上船舶:4000元/船·次。详见《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7〕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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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指导价《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7〕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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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必须按照《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7〕10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应以《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7〕10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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